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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1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待销售的铁杆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812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采购销售的铁杆山药(购进时间:20258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2118),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99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9226的铁杆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咪鲜胺及其含有2.4.6-三氯苯酚部分的代谢产物之和,以咪鲜胺表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15日向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9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于202591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采购销售的铁杆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杆山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铁杆山药,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铁杆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合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6元;(3)罚款3500元。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铁杆山药的主要原因不明,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918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18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华喜餐饮部(个体工商户)待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10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华喜餐饮部(个体工商户)清洗后放置在消毒柜消毒的餐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102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6550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1126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0-4075的餐碗(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华喜餐饮部(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122日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开州市监当罚〔202541号)。

2.开州区华喜餐饮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12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华喜餐饮部(个体工商户)清洗消毒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以下规定:使用前未洗净餐碗(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在20251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4.经排查:该餐饮部被抽样餐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被检出大肠菌群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从业人员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严格落实清洗消毒的过程控制制度。2025123日该餐饮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3日,本局对该餐饮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世纪好宜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蜜桔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85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世纪好宜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蜜桔进行了抽检。2025829日出具了该蜜桔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6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9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该报告,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915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世纪好宜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202510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的蜜桔联苯菊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2025627日因销售不合格面山药被我局立案调查,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所指免罚条件“初次违法;”,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态度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7.55元;(2罚款4000元。

4.经排查:当事人经营的蜜桔联苯菊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主要原因该批次蜜桔源头不合格,已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2025108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0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83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大葱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并于2025828日出具了编号为:SCLJ0220250846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3日向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20251024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经营的大葱的噻虫嗪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大葱的进货清单等相关资料,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大葱噻虫嗪硫残留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1024日该单位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重庆市开州区富莲百货超市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8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富莲百货超市销售的山药进行了抽检。202592日出具了该批次山药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9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山药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39当事人认可该批次山药的检验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925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富莲百货超市202510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如实说明上述山药购进的进货渠道,未索要和查验该批次山药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所指第4条的免罚条件第3款“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态度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7;(2)罚款3500元。

4.经排查: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主要指标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过国家农残限量标准,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多作为山药保鲜剂使用,当事人作为经营者不具备检验能力,无法察觉不合格,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故不合格原因来自供货商提供的商品本身不合格。2025108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0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重庆双冠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山镇双河街分公司待销售的红薯、山药、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8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重庆双冠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山镇双河街分公司销售的红薯、山药、小台芒进行了抽检。2025829日出具了该批次红薯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4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2日出具了该批次山药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4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827日出具了该批次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5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95日,本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红薯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48检验报告;20259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山药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4720259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8551当事人认可上述红薯、山药、小台芒的检验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925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双冠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山镇双河街分公司202510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小台芒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上述红薯、山药、小台芒,索要并查验了山药、小台芒的检验报告,也向供货商索要了红薯的检测报告,由于供货商无法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查验,上述食品均留存了相关票据,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上述食品均为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均为农残超标属于需要一定技术手段才能发现的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检验报告显示合格的情况下,并不具备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的能力。本局认定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由于当事人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售完,且尚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反映,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山药、小台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4.经排查:当事人经营的红薯、山药、小台芒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主要原因供货源头商品不合格,已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2025108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0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店待销售的小台芒、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730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待销售的小台芒、大葱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2025822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该批次小台芒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7991)和该批次大葱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7985)。该批次小台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大葱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828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送达该批次小台芒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7991,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20259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送达了该批次大葱检验报告NoSCLJ02202507985,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202598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大葱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小台芒、大葱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该超市分别于2025828202592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本局93日和98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730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827日出具了编号为NoSCLJ0220250864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829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岳溪2202594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小台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5829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4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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