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16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1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创捷副食经营部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创捷副食经营部采购销售的红薯(购进时间:2025年5月2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18077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6-0313的红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创捷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创捷副食经营部于2025年7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创捷副食经营部采购销售的红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待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5年5月2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73),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583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香蕉,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并自制采购收货单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检测报告,自制采购收货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待销售的香辣鸡尖(辐照食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香辣鸡尖(辐照食品)(购进时间:2025年5月2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2782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6-1748的香辣鸡尖(辐照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香辣鸡尖(辐照食品)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辣鸡尖(辐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香辣鸡尖(辐照食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并自制采购收货单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辣鸡尖(辐照食品)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出厂检验报告,自制采购收货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4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4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嗨购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嗨购生活超市采购销售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购进时间:2025年7月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3740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8月11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7-1173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嗨购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嗨购生活超市于2025年8月1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嗨购生活超市采购销售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山椒凤爪(辐照食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8月15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15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采购销售的红薯(购进时间:2025年6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2310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7月3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6-0985的红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于2025年7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采购销售的红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1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采购销售的红薯(购进时间:2025年5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50),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493的红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采购销售的红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开州区集果轩食品经营部待销售的小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集果轩食品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时间:2025年6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2333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6-0973的小黄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集果轩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集果轩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7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集果轩食品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小黄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小黄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待销售的水洗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采购销售的水洗姜(购进时间:2025年5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32),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480的水洗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采购销售的水洗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洗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水洗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表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水洗姜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表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待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采购销售的大葱(购进时间:2025年5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33),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481的大葱《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菜管家食品经营店采购销售的大葱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大葱,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生鲜快检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生鲜快检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开州区佰联副食经营部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佰联副食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山药(购进时间:2025年5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23),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392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佰联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佰联副食经营部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佰联副食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山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生鲜快检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山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生鲜快检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一、邹勇待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邹勇采购销售的大葱(购进时间:2025年5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01),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380的大葱《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邹勇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邹勇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邹勇采购销售的大葱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大葱,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生鲜快检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生鲜快检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二、邹勇待销售的大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邹勇采购销售的大姜(购进时间:2025年5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00),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379的大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邹勇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邹勇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邹勇采购销售的大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大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生鲜快检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姜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生鲜快检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三、邹勇待销售的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邹勇采购销售的红椒(购进时间:2025年5月2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02),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381的红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邹勇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邹勇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邹勇采购销售的红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椒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四、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待销售的腊小生蚕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9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腊小生蚕豆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05-1028),2025年6月12日我局向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通过对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核查发现该腊小生蚕豆系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自开州区翔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开州区翔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印制包装袋,将从德阳市正川食品厂购进的香酥蚕豆(散装)预包装为腊小生蚕豆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在该经营部查获当事人购进的原材料散装香酥蚕豆6袋(包装袋为透明袋,无任何有效信息)、当事人印制的包装该预包装蚕豆的腊小生蚕豆包装袋200 个(袋上标识有净含量200克,生产许可:SC11851062600120,生产商:德阳市正川食品厂,销售商: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案散装香酥蚕豆6袋和腊小生蚕豆包装袋200个进行了扣押(渝开市监强制〔2025〕WQ0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翔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翔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7月1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购买的散装香酥蚕豆包装成预包装食品腊小生蚕豆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的腊小生蚕豆大肠杆菌群超标的行为属于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态度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101和M00100501裁量基准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散装香酥蚕豆6袋(包装袋为透明袋,无任何有效信息),腊小生蚕豆包装袋200 个(袋上标识有净含量200 克,生产许可:SC11851062600120,生产商:德阳市正川食品厂,销售商: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4000元。
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
(1)没收散装香酥蚕豆6袋(包装袋为透明袋,无任何有效信息),腊小生蚕豆包装袋200 个(袋上标识有净含量200 克,生产许可:SC11851062600120,生产商:德阳市正川食品厂,销售商:重庆市开州区开味九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开州区翔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蚕豆大肠杆菌超标的原因是在分装时未采取无菌操作导致产品污染。2025年8月1日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8月2日,本局对该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五、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采购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时间:2025年5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253),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284的小台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采购销售的小台芒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小台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送货单、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台芒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照片、送货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六、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待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采购销售的豇豆(购进时间:2025年7月1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2314254),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A25SG22268的豇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乐果,毒死蜱,氧乐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于2025年8月2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采购销售的豇豆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豇豆,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检验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豇豆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检验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8月2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七、开州区轩轩食品网店待销售的红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轩轩食品网店采购销售的红糖(购进时间:2025年3月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1485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5-2275的红糖《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 35885-2018《红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轩轩食品网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轩轩食品网店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轩轩食品网店采购销售的红糖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7.40元;(2)罚款3500元。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红糖的主要原因为该店购进该批红糖后直接放置在其门市货台上待售,未按照红糖标签标示的储存方法“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室温超过25℃时,请放置冰箱冷藏”储存。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八、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红薯(购进时间:2025年6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2338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6-0940的红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红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九、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待销售的泥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泥姜(购进时间:2025年5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2335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06-0942的泥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张彬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泥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泥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泥姜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开州区利客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利客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大葱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No:SCLJ0220250829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8日向开州区利客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利客生活超市于2025年9月8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利客生活超市经营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大葱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5年9月8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