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15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9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待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时间:2025年5月1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编号为No:A25SG14229的豇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6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于2025年6月1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销售的豇豆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的豇豆。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豇豆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豇豆共购进10kg,由于在运输、销售及存放过程中,有正常的损耗,当事人购买的该批次10kg豇豆,到店销售实际只有9.68kg(包含抽样3.56kg)全部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用农产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5年9月2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豇豆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18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18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待销售的红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5月8日出具了编号为№:A25SG0802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于2025年5月23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经营的红薯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二次(含本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5月27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开州区刘兆明蔬菜经营部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刘兆明蔬菜经营部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SCLJ022025017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开州区刘兆明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刘兆明蔬菜经营部于2025年7月28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刘兆明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螺丝椒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中的毒死蜱残留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7月28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开州区汐玥生鲜食品超市待销售的大葱、虎皮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汐玥生鲜食品超市待销售的大葱、虎皮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SCLJ02202501693和№:SCLJ0220250172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开州区汐玥生鲜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汐玥生鲜食品超市于2025年7月1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汐玥生鲜食品超市经营的大葱、虎皮青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大葱、虎皮青椒中的噻虫胺残留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7月10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开州区鲜果鲜水果经营部待销售的香蕉、小苔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和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开州区鲜果鲜水果经营部在售的香蕉和小苔芒进行了抽样送检。本局分别于2024年6月27日和28日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香蕉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小苔芒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7月2日向开州区鲜果鲜水果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该经营部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鲜果鲜水果经营部于2025年7月1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鲜果鲜水果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待销售的红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葱的《检验报告》(№:SCLJ0220250169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的《检验报告》(№:SCLJ0220250169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于2025年7月17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经营的大葱和山药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二次(含本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大葱中残留的噻虫嗪和山药中残留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7月17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七、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和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内对其在售的红薯进行了抽样送检。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向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送达了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该经营部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于2025年7月14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待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采购销售的牛蛙(购进时间:2025年4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5500154652398012),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A25SZ01974的牛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9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于2025年6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采购销售的牛蛙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在两年之内两次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已受过行政处罚,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形。经综合衡量,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301、M001005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2.88元;2.罚款10000元。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牛蛙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重庆市开州区聚源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聚源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聚源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聚源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8.9L)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2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经过检验出具了该聚源包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No:A25SZ02687),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聚源纯净水厂(普通合伙)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聚源纯净水厂(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聚源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聚源包装饮用水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态度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
4.经排查:重庆市开州区聚源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聚源桶装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清洗干净水桶导致。2025年8月6日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8月7日,本局对该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开州区文舒水果店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到对开州区文舒水果店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05-177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开州区文舒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文舒水果店于2025年7月7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文舒水果店经营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5年7月6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一、开州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山药、红苕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对开州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山药和红苕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05-17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食专2025-05-177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6月18日和2025年6月24日向开州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7月9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山药和红苕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和红苕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抽检批次山药和红苕薯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5年7月9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二、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待销售的山药、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到对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待销售的山药和红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05-17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食专2025-05-178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和2025年6月26日向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于2025年7月7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经营山药和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和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抽检批次山药和红薯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5年7月7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三、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待销售的洗面山药、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到对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待销售的洗面山药和红薯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05-19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食专2025-05-193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于2025年7月14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经营洗面山药和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洗面山药和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抽检批次洗面山药和红薯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5年7月14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4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四、开县喜乐多百货商场待销售的铁杆山药、甜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和2025年5月22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对开县喜乐多百货商场待销售的铁杆山药和甜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2025年6月18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作出编号为NO:A25SG15913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抽样批次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9日,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作出编号为NO:食专2025-05-1925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抽样批次铁杆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开县喜乐多百货商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县喜乐多百货商场于2025年7月11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县喜乐多百货商场经营铁杆山药和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铁杆山药和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抽检批次铁杆山药和甜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5年7月11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五、开州区第一菜园蔬菜经营部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州区第一菜园蔬菜经营部待销售的红薯进行了网络监督抽样送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食专2025-06-03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向开州区第一菜园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第一菜园蔬菜经营部于2025年7月3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第一菜园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红薯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5种免罚条件,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7月30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十六、开州区菲妹儿果饮店待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菲妹儿果饮店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时间:2025年5月1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820的小台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戊唑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当事人开州区菲妹儿果饮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菲妹儿果饮店于2025年6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菲妹儿果饮店销售的小台芒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5月17日的小台芒。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小台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小台芒共购进10kg,已全部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用农产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5年9月16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台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6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6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七、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待销售的水仙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水仙芒(购进时间:2025年5月2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798的水仙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于2025年7月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水仙芒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5月26日的水仙芒。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水仙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水仙芒共购进18kg,已全部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用农产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5年9月16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水仙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7月8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8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八、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待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大葱(购进时间:2025年5月2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82),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646的大葱《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大葱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大葱,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九、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待销售的虎皮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虎皮椒(购进时间:2025年5月2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84),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648的虎皮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虎皮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虎皮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虎皮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虎皮椒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待销售的毛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毛山药(购进时间:2025年5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83),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647的毛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毛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毛山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毛山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毛山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一、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待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采购销售的大葱(购进时间:2025年5月2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64),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574的大葱《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采购销售的大葱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大葱,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生鲜快检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二、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待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采购销售的红薯(购进时间:2025年5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67),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577的红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当事人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19分店采购销售的红薯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薯,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三、开州区云丫蛋品批发部待销售的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云丫蛋品批发部采购销售的红椒(购进时间:2025年5月2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0309),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01468 的红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云丫蛋品批发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云丫蛋品批发部于2025年6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云丫蛋品批发部采购销售的红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红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椒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6月2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