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州区鑫品佳园水果经营部待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鑫品佳园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龙眼(购进时间:2025年2月1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154652314207),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编号为No:A25SR01972的龙眼《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鑫品佳园水果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鑫品佳园水果经营部于2025年3月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鑫品佳园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龙眼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5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2月10日的龙眼。2025年3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做询问时,经营者提供了被抽样批次龙眼的供货商开州区国宏水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录入编号:86122025100000402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编号86122025100000402500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2025年2月10日、购货单位:小侯、编号0001645的桂圆进货票据等,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龙眼共购进11.5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全部销售(包含抽样3.048kg)。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销售食用农产品,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025年4月11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龙眼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3月7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3月7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待销售的玛奇朵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开县南门镇南岳街238号的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待销售的玛奇朵蛋糕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 2025-03GA03033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4日向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于2025年6月3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经营的玛奇朵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号M00100501裁量因素“产品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减轻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号M00100501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合格玛奇朵蛋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4元;2.罚款4800元。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销售过程中储存方式不当。2025年7月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菠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三中社区滨湖东路208号假日国际商业广场B1层108A的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菠菜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5SG0619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染污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7日向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于2025年7月14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经营的菠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染污物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菠菜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5年7月14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