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1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待销售的泥巴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朝阳路52号门市的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待销售的泥巴姜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8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3621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于2024年8月28日完成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惠多浦里副食超市经营的泥巴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巴姜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泥巴姜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4年8月28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8月3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销售的青美人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销售的青美人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2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341732536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536ZX的青美人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销售的青美人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青美人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对本超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 2024年6月24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6月24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4年5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341732538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538ZX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家年发百货临江店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青美人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对本超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 2024年6月24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6月24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3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销售的小台芒果(购进时间:2024年5月2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656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656ZX的小台芒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于2024年6月24日完成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家年发百货石碗店销售的小台芒果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小台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对本超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 2024年6月2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6月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当事人谭祖清销售的草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草鱼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抽取样品3.52kg,购买样品单价为16元/kg,抽样单编号为DBJ24500154652318239,样品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4年8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草鱼出具了编号为No:A24SG091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当事人谭祖清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谭祖清于2024年8月19日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经营的草鱼经抽样检验,兽药残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进购上述草鱼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来源,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要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禁止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兽药添加剂量控制不严导致。本局已于2024年11月27日将上家信息及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土蜂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龙盘路1号门市的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土蜂蜜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3664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于2024年8月27日已完成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经营的土蜂蜜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土蜂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土蜂蜜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4年8月28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8月3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待售的麻辣翅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376-384号的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对其待售的麻辣翅尖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共抽取麻辣翅尖样品8袋。所抽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编号No:SBJ24500000341733792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于2024年11月26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经营的麻辣翅尖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该超市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麻辣翅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麻辣翅尖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11月27日该企业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11月2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紫微社区龙江街195-197-199-201号的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5105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于2024年12月19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经营的螺丝椒残留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清单及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农药残留超标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4年12月20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紫微社区龙江街265号的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待销售的桂圆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5124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于2024年12月24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梁洁副食超市经营的不合格的桂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桂圆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清单及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桂圆食品添加剂超标系生产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该超市造成。2024年12月24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3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开州区谭成波副食零售超市待销售的无蔗糖吐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紫微社区紫微街59号的开州区谭成波副食零售超市待销售的无蔗糖吐司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1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5144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开州区谭成波副食零售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谭成波副食零售超市于2024年12月17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谭成波副食零售超市经营的不合格的无蔗糖吐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吐司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清单及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吐司菌落超标系运输过程把控不严导致部分产品漏气,非该超市造成。2024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3日,本局对该单位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