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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1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湘当好餐饮店采购使用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开州区湘当好餐饮店采购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购进时间:2024年9月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2399088),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425的辣椒(红小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湘当好餐饮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开州区湘当好餐饮店于2024年10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湘当好餐饮店采购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4的辣椒(红小米)。2024年10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辣椒(红小米)的供货商开州区小亚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辣椒(红小米)共购进6.5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除去抽样2.53kg以外剩余3.97kg全部使用了。

本案当事人采购使用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辣椒(红小米)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0月1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月1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辣椒(二青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辣椒(二青条)(购进时间:2024年9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2399082),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393的辣椒(二青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8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10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于202410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辣椒(二青条)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3的辣椒(二青条)。2024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辣椒(二青条)的供货商重庆市丰味隆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及销售记录打印件、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辣椒(二青条)共购进5.00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入库及销售记录打印件、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混合头批库存2.22kg共销售了4.65kg(包含抽样2.588kg),剩余2.570kg作为损耗销毁了。

本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入库及销售记录打印件、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辣椒(二青条)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并作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101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1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辣椒(美人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辣椒(美人椒)(购进时间:2024年9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DBJ24500154652399083),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394的辣椒(美人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于2024年10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辣椒(美人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5的辣椒(美人椒)。2024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辣椒(美人椒)的供货商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及销售记录打印件、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辣椒(美人椒)共购进6.10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入库及销售记录打印件、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混合头批库存1.05kg共销售了3.54kg(包含抽样2.518kg),剩余3.610kg作为损耗销毁了。

本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入库及销售记录打印件、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辣椒(美人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并作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101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1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辣)(购进时间:2024年9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DBJ24500154652399065),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413的辣椒(红小米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8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10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于202410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辣)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3的辣椒(红小米辣)。2024年10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辣椒(红小米辣)的供货商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单打印件、快检报告复印件、销售流水,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辣椒(红小米辣)共购进2.25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入库单、快检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混合上批剩余的0.57kg全部销售(包含抽样2.488kg)。

本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入库单、快检报告复印件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辣椒(红小米辣)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入库单、快检报告,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101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1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一城一味餐厅采购使用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开州区一城一味餐厅采购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购进时间:2024年9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2399086),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429的辣椒(红小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一城一味餐厅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10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一城一味餐厅于202410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一城一味餐厅采购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5的辣椒(红小米)。2024年10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辣椒(红小米)的供货商重庆市开州区小聂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农残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辣椒(红小米)共购进4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销货清单、农残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除去抽样2.50kg以外剩余1.50kg全部使用了。

本案当事人采购使用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销货清单、农残检测报告复印件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辣椒(红小米)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农残检测报告,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1011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1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豇豆(购进时间:2024年9月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2399056),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403的豇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豇豆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4的豇豆。2024年101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作询问时,被抽样批次豇豆的供货商重庆冰青羽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单打印件、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销售流水,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豇豆共购进15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入库单、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全部销售(包含抽样2.568kg)。

本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入库单、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分公司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豇豆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等,并作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1014日该分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16日,本局对该分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青椒(购进时间:2024年9月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2399053),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A24SJ02400的青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进行不予立案调查。

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青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1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9-04的青椒。2024年101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青椒的供货商寿光市润义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单打印件、农残检测数据打印件、销售流水,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青椒共购进17.1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入库单、农残检测数据打印件等材料,全部销售(包含抽样2.560kg)。

本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入库单、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分公司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青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农残检测报告等,并作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1011日该分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14日,本局对该分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小芹菜和红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小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2日)和红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5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和2024年6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567ZX、No:SBJ24500000341732566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和2024年6月25日向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于2024年712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成。

3.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6.28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店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蔬菜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且选择产品不当,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712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本局于2024年715日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油麦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7月1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4SZ0295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于2024年712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成。

3.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6.28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店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蔬菜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且选择产品不当,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712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本局于2024年715日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5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598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于2024年628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成。

3.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螺丝椒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螺丝椒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经营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蔬菜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2024年628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7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一、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3762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于202499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成。

3.开州区乐嘉汇生活超市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小台芒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小台芒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经营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水果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2024年99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91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二、开州区邓春冬副食超市销售的洗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51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邓春冬副食超市销售的洗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BJ24500000341732180ZX)。经该检测机构检验并于2024年6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2180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11日向开州区邓春冬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6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邓春冬副食超市于2024611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邓春冬副食超市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的洗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洗姜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台账,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鲜快检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免予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经排查:开州区邓春冬副食超市购进上述洗姜时查验了上述洗姜的生鲜快检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购进后未对洗姜做过任何处理,所以检出不合格指标问题的原因无法查找。2024年7月1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1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三、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销售的冰糖木瓜和味道酒(纯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5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销售的冰糖木瓜(购进日期:2024年5月13日)和味道酒(纯蒸)(生产日期:2018年1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BJ24500000341732280ZX、SBJ24500000341732273ZX)。经该检测机构检验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2280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2273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11日、21日向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6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于2024611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销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的冰糖木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的味道酒(纯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所指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冰糖木瓜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台账,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购进上述味道酒(纯蒸)时,索取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免予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经排查:开州区乐嘉汇三中店生活超市购进上述批次冰糖木瓜时,查验了上述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当事人购进上述味道酒(纯蒸)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2024年7月10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1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四、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51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BJ24500000341732168ZX)。经该检测机构检验并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2168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7日向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61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于202467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销售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的螺丝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购进上述批次螺丝椒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台账,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农残检测报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免予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经排查: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购进上述螺丝椒时查验了上述螺丝椒的农残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购进后未对螺丝椒做过任何处理,所以检出不合格指标问题的原因无法查找。开州区绿田生鲜食品超市于2024年7月6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1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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