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1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0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百万路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泥巴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百万路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泥巴姜(购进时间: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341732431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31ZX的泥巴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 计),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百万路副食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百万路副食百货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百万路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泥巴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泥巴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泥巴姜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美人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美人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35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35ZX的青美人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美人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青美人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快检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青美人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控糖西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控糖西饼(购进时间:2024年4月5日、4月3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79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79ZX的控糖西饼《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于2024年6月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控糖西饼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控糖西饼,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送货单、糕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控糖西饼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糕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1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0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4年7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3412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8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3412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9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于2024年8月2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福玛食品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2024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24-07-23的螺丝椒。2024年8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作询问时,其提供了被抽样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开州区小聂蔬菜批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照片打印件、农残检测报告照片打印件、云枫城嗨购多多收货单、销售流水,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陈述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12.5kg,购进时索取了前述供货商资质及送货单、农残检测报告等材料,销售了11.16kg(包含抽样2.25kg),剩余1.34kg坏掉的螺丝椒作为损耗倒掉。
本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农残检验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鉴于前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8月22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3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20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20ZX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香蕉,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好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开州区好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4年6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0841921),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6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2024-03GA060051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好鲜水果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好鲜水果店于2024年6月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好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香蕉,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送货单、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8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824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824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于2024年7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4.24元;
(2)罚款5500元。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2024年7月26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68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68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螺丝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69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69ZX的小台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嗨购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小台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小台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台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91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91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宏阳欣益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螺丝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后补索取农残检测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一、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销售的本地泥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销售的本地泥姜(购进时间:2024年5月1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202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202ZX的本地泥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于2024年6月1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宏展生鲜超市销售的本地泥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本地泥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地泥姜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1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12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二、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51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51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于2024年6月1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螺丝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1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1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三、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352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52ZX的小台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于2024年6月1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惠都副食超市永安店销售的小台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小台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台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1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1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四、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的小芒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的小芒果(购进时间:2024年5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809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809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于2024年7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惠宏食品超市东华店销售的小芒果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芒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9.55元;
(2)罚款5500元。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芒果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2024年7月26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9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五、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红小米辣(购进时间:2024年5月1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160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160ZX的红小米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于2024年6月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红小米辣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红小米辣,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快检单,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红小米辣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检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六、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417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17ZX的小台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小台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台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七、开州区康盛饮品店销售的一级糯米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康盛饮品店销售的一级糯米蕉(购进时间:2024年5月1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465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65ZX的一级糯米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康盛饮品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广福生活超市销售的一级糯米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一级糯米蕉,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送货单、农残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一级糯米蕉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农残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八、开州区美姐超市销售的特价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美姐超市销售的特价螺丝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446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46ZX的特价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美姐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美姐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美姐超市销售的特价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特价螺丝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作为收货入库记录,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特价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十九、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螺丝软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螺丝软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295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295ZX的螺丝软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螺丝软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送销售螺丝软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检验检测报告并作相应批次螺丝软椒的收货入库记录,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软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并做相应批次螺丝软椒的收货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台农芒(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台农芒(小)(购进时间:2024年5月1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296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296ZX的台农芒(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金科店销售的台农芒(小)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送销售台农芒(小),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检验检测报告并作相应批次台农芒(小)的收货入库记录,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台农芒(小)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并做相应批次台农芒(小)的收货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螺丝软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螺丝软椒(购进时间:2024年5月1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341732136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136ZX的螺丝软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于2024年6月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螺丝软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送销售螺丝软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快速检测报告并作相应批次螺丝软椒的收货入库记录,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软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快速检测报告并做好相应批次螺丝软椒的收货入库记录,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5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7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二、开州区一亩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开州区一亩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4年6月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00154650841922),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4年6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2024-03GA060055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一亩水果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一亩水果店于2024年6月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一亩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香蕉,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送货单、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8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木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木瓜(购进时间:2024年5月1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341732377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377ZX的木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区云枫嶺尚城分公司销售的木瓜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木瓜,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收货入库单、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分公司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木瓜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收货入库单、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分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分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四、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4年5月1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409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09ZX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香蕉,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DC农业-发货单、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DC农业-发货单、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五、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销售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销售的小葱(购进时间:2024年5月1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4500000341732407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07ZX的小葱《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中渝永惠百货超市销售的小葱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小葱,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DC农业-发货单、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小葱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DC农业-发货单、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4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六、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经营的四季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4年6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3.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食品上家问题。2024年7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七、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红小米辣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4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开州区鸿乐优选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7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3.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食品上家问题。2024年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八、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薄饼(烘烤类糕点)(散装称重)和冰薄饼(烘烤类糕点)(400克/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第13号楼5楼的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薄饼(烘烤类糕点)(散装称重)和冰薄饼(烘烤类糕点)(400克/封)进行了监督抽样,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4SC045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4SC0453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企业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薄饼(烘烤类糕点)(散装称重)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生产冰薄饼(烘烤类糕点)(400克/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薄饼(烘烤类糕点)(散装称重)和冰薄饼(烘烤类糕点)(400克/封)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所指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M00100501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处罚款53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4. 经排查:该企业造成生产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冰薄饼(烘烤类糕点)(散装称重)和冰薄饼(烘烤类糕点)(400克/封)系过程控制不严,储运不当造成的。2024年6月19日该企业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十九、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待销售的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开州大道(西)731号的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待销售的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7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A24SG073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于2024年8月26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欣浩生活超市经营的青椒的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青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清单及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青椒的镉含量超过污染物限量,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4年8月26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6日,本局对该单位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