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1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惠多铁桥副食超市待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524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348号的开州区惠多铁桥副食超市待售的小台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727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27日向开州区惠多铁桥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惠多铁桥副食超市于202474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惠多铁桥副食超市经营的小台芒残留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小台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75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7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待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524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252号的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待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735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27日向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于202475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经营的小台芒残留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小台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78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7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待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南雅场社区东大街186-188号的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756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于2024年7月5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经营的螺丝椒残留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7月9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7月1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3店待售的螺丝椒(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农贸综合市场和平街26号的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3店待售的螺丝椒(红)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2817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3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3店于2024年7月8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3店经营的螺丝椒(红)残留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螺丝椒(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红)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7月9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7月1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兴胜街165号的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801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于2024年7月8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经营的螺丝椒残留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螺丝椒(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7月9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7月1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待售的无筋豆、特级干花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兴胜街佛缘怡景平街1-12号门市的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待售的无筋豆、特级干花菇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所抽无筋豆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1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786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抽特级干花菇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782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于2024年7月10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经营的无筋豆残留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干花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涉案无筋豆、特级干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 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无筋豆、特级干花菇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7月11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7月1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