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世纪城店待销售的老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帅兴社区龙盘路199号附1-9号的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世纪城店待销售的老姜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5月9日出具了编号为NO: SBJ24500000341730866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世纪城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世纪城店于2024年5月15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世纪城店经营的老姜残留的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10日且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编号M00100501裁量因素“不足10日”“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无社会影响”,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罚款49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4.04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老姜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5月15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5月1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龙盘路1号门市的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0790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于2024年5月15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欣怡成生活超市经营的螺丝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原料存在问题。2024年5月1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5月1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和胜昌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南岳街160号附3号的开州区和胜昌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513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开州区和胜昌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和胜昌超市于2024年7月18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和胜昌超市经营的螺丝椒残留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不明。2024年7月18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紫微社区龙江街195-197-199-201号的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SBJ24500000341732505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于2024年8月1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多乐福生活超市经营的螺丝椒残留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清单及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农药残留超标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4年8月1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2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一加一生鲜超市待销售的小白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聚民街288号的开州区一加一生鲜超市待销售的小白芹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4500000341732479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开州区一加一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一加一生鲜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 开州区一加一生鲜超市经营的小白芹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10日,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编号M0010050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49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4.04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小白芹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4年6月20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2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