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购进时间:2023年10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3500000341735240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240ZX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于2023年12月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药,货值金额69元,违法所得69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山药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1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4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3年11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3500000341735300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300ZX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于2023年11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1月29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购进时间:2023年10月2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3500000341735237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237ZX的泥鳅(活)《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于2023年11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活),货值金额107.1元,违法所得107.1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7.1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泥鳅(活)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1月27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3年10月30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3500000341735234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234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1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鹏哥水果店于2023年11月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螺丝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该批次螺丝椒的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1月28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5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3年11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3500000341735462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11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462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12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于2023年12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35.96元,违法所得35.96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96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4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8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