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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103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购进时间:202310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 SBJ23500000341735240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11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240ZX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12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于202312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胡腊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药,货值金额69元,违法所得69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山药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121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4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11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2023111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5300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11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300ZX的香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12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于202311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高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香蕉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1129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1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103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购进时间20231028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5237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112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237ZX的泥鳅(活)《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23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12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于202311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彩芸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活),货值金额107.1元,违法所得107.1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7.1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泥鳅(活)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1127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1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1031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31030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5234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1122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234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27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1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鹏哥水果店于202311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鹏哥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螺丝椒,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该批次螺丝椒的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不明,采购员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1128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1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115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2023115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5462ZX),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1127日出具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462ZX的螺丝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12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于202312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35.96元,违法所得35.96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96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螺丝椒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124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8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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