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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1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待销售的红二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凤翔路228号的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待销售的红二条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了编号为No:SBJ23500000341735012Z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水胺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于2023年11月16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宏程优选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红二条啶虫脒、噻虫胺、水胺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二条,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M00100501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9.8元。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红二条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3年11月16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6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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