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炳嘉德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人员在位于开州区高桥镇双桥社区双旺街128的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内对其正在销售的纯香菜籽油进行了抽样送检。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批菜籽油是由重庆市炳嘉德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并于2022年3月17日销售给该超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1日向重庆炳嘉德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重庆炳嘉德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重庆炳嘉德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4.经排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把控不严。
5.我局已于2022年10月8日对重庆炳嘉德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检验收。
二、开州区佰尚购物超市待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梨花街2组农贸市场内16附24号的开州区佰尚购物超市待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9月7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2SC071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向开州区佰尚购物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佰尚购物超市于2022年9月12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佰尚购物超市经营的香蕉残留的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香蕉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2年9月13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1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重庆市开州区蒋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茄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8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蒋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食用农产品茄子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2年9月5日出编号为(№: 2022-03SP08047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蒋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 2022-03SP080472),该超市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9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蒋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蒋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食用农产品“茄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生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茄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茄子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门市销售。2022年9月18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21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郑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钳鱼”“黄辣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9月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郑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钳鱼”“黄辣丁”(购进时间均为:2022年9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9月29日出编号为(NO:C228C07754-755)的两份《检验报告》,结论同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向开州区郑军水产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C228C07754-755),该店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0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郑军水产品经营部于2022年10月1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郑军水产品经营部的食用农产品“钳鱼”“黄辣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生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钳鱼”“黄辣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1元;(3)罚款6000元。
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钳鱼”“黄辣丁”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该店在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门市销售。2022年10月1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月17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楠楠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老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3日受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楠楠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老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2500000564635042),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编号为№: 4303220931622-S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向开州区楠楠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楠楠火锅店于2022年10月3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楠楠火锅店使用的老姜违反了以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老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2000元。
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经营使用的本批次老姜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没有做好食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2年11月2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4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待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钟落街129号的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待销售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2SC0746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于2022年9月3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经营的辣椒残留的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61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辣椒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2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2年10月1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商都超市销售的沃柑和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商都超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9日)沃柑和(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鲫鱼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编号为№:C22SC05758的《检验报告》,“沃柑”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合法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编号为№: C22SC05760的《检验报告》,“鲫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商都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8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商都超市于2022年8月1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开州商都超市销售的沃柑和鲫鱼违反了以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采购“沃柑”“鲫鱼”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索取复印件,索取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送货清单,食品入库有验收入库单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沃柑和鲫鱼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不合格沃柑的主要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未过休药期采摘;当事人造成销售不合格鲫鱼的主要原因是:养殖过程中未遵循为控制疾病超量使用或不遵循休药期规定。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2年8月1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