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6031/2021-00216 | [ 发文字号 ] | 开县府办发〔2015〕13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5-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
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开县府办发〔2015〕135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预案编码:1.3.32
目录
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损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内2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市内1个区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Ⅱ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食药监分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分局,由县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事故发生地设现场处置指挥部,主要由事故发生乡镇(街道)、相关县级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临时指定。
开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农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县商务局、县畜牧兽医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委、县旅游局、县市政园林局、县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
2.2 开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开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传达上级的安排部署意见。
(2)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并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4)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相应规模的医疗队伍和救急药品、医疗器械迅速赶赴现场负责救护、治疗、转送受害人员,把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并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
(5)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并撤除违法食品广告;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消费者的消费维权工作。
(6)县农委:负责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7)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的调查处理;对经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予以召回、停止生产并销毁。
(8)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和酒类流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9)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以及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县疾控中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1)县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2)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3)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4)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5)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6)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7)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8)县交委: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9)县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0)县市政园林局: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餐厨垃圾和食品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治病人,控制事故现场,并将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事故处置过程的后勤保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本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
2.6 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见处置流程图(附件1)。
2.7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卫生计生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按照《开县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渠道来源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药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计生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药监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县食药监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食药监分局等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药监分局应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行政部门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商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涉及本辖区的, 上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后,县政府应当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核定为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各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4)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各有关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根据专家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Ⅲ级及以下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相关信息由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发布,有关宣传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以及样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食药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技术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保障体系。县食药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保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医疗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的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5 交通保障
县交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巧,增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2 演练
县食药监分局(县食安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表述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药监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