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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渝开市监撤〔202601

被许可人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EJLPWG70

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人民路284号3-13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张楼行政村后张楼自然村21号

2025年8月29日,张**向我局提交了《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证明等材料,声称在不知情的情况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本人身份信息登记(备案)成为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现申请撤销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冒用他人地址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设立登记(备案)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张**提交的《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张**对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不知情,也从未参与管理、获利等。

第二组:安徽省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24日因身份证丢失补办,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年10月24日-2037年10月24日),证明张**身份证丢失情况属实。

第三组:办案人员调查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权属所有人谭**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系虚假材料。

第四组:开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系虚假材料。

组:办案人员调查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经营人郑**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系虚假材料,以及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六组: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时提交的人脸识别照片不是张**本人照片的事实。

第七组:列入异常名录材料(2025年9月5日,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证明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在登记住所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八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5日公示结果,未收到任何人、部门提出的异议,证明对拟撤销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无异议。

第九组: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材料。

2025年12月3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拟撤销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听证公告(渝开市监撤听告字〔2025〕01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2025年12月3-4日,本局向开州区法院、公安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去函,告知拟撤销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相关部门均未提出异议。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佳栋洁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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