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木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且颜色一致的产品抽取样品3樘,其中 2樘作为检验样品,1樘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1、表2。
表1 室内木质门、门扇、门框/套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含水率 | LY/T 1923-2020 | GB/T 17657-2013 |
2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17 | GB 18580-2017 |
3 | 重金属含量 | GB 18584-2001 | GB 18584-2001 |
4 | 浸渍剥离性能 | LY/T 1923-2020 | GB/T 17657-2013 |
5 | 表面抗冲击性能 | LY/T 1923-2020 | GB/T 17657-2013 |
6 | 漆膜附着力 | LY/T 1923-2020 | GB/T 17657-2013 |
7 | 漆膜硬度 | LY/T 1923-2020 | GB/T 17657-2013 |
8 | 表面胶合强度 | LY/T 1923-2020 | GB/T 17657-2013 |
备注:1.室内木质门由门框、门扇组成,序号1~8需分别进行检验; 2.序号4锯材实木门不测浸渍剥离性能; 3.序号6、7木蜡油、开放漆等涂饰及非油漆涂饰木质门不检测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 4.序号8实木门不测表面胶合强度 |
表2 木质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含水率 | WB/T 1024-2006 | GB/T 1931-2009 |
2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17 | GB 18580-2017 |
3 | 重金属含量 | GB 18584-2001 | GB 18584-2001 |
备注:木质门由门框(套)、门扇组成,序号1~3需分别进行检验。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WB/T 1024-2006 木质门
LY/T 1923-2020 室内木质门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