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摩托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速度符号在J以下的摩托车轮胎产品每批次抽取3套,其中2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速度符号在J及以上且在V以下(含V)的摩托车轮胎产品每批次抽取4套,其中3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最高速度超过240km/h,规格名称中以速度级别代号V或Z为标记的摩托车轮胎产品每批次抽取5套,其中4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表1 摩托车轮胎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新胎外缘尺寸 | GB 518-2020 | GB/T 521-2012 |
2 | 胎面磨耗标志 | GB 518-2020 | GB/T 521-2012 |
3 | 轮胎强度性能 | GB 518-2020 | GB/T 13203-2021 |
4 | 轮胎耐久性能 | GB 518-2020 | GB/T 13203-2021 |
5 | 轮胎高速性能 | GB 518-2020 | GB/T 13203-202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518-2020 摩托车轮胎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