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州区朋鑫鲜面经营部生产的碱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2月9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朋鑫鲜面经营部销售的碱面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6年3月11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6SR01386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6日向开州区朋鑫鲜面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2.开州区朋鑫鲜面经营部于2026年3月16日发布了召回公告,于2026年3月1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3.开州区朋鑫鲜面经营部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碱面,这一行为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301302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情形。因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且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301301裁量基准规定的减轻情形。又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决定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301301裁量基准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3)没收涉案抽样检验后剩余的6把(6公斤)碱面和160.1公斤散装碱面,及6瓶“金粤牌柠檬黄300g”(生产日期2024.03.03,保质期36个月)。
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再发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