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6〕720号
当事人:重庆嘉益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CT6DQN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万**
住所(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湖滨路27号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厂房1楼
当事人重庆嘉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28日注册登记,在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湖滨路27号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厂房1楼主要从事毛肚生产销售。
经查,重庆嘉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从伊宁市便群东梁牛羊屠宰场购进10吨毛肚原材料。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生产156袋爨筱贰牌毛肚、10袋透明包装的毛肚,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并查封上述批次食品,并出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6〕ZJ-005号)。经查,爨筱贰牌毛肚销售价格为27元/袋,透明包装的毛肚销售价格为28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492元。上述食品均未销售。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9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情况等。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原材料购进资料、销售单据和生产入库记录等,证实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92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产品尚未销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裁量编码M00100501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按照裁量编码M001005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批次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爨筱贰牌毛肚156袋(生产日期:2026年3月18日)、透明包装的毛肚10袋(生产日期:2026年3月18日);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