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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天和镇桐树村卫生室)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470

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桐树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杨兆江,身份证号5122221968******5X

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桐树村1

联系方式:150****1750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20231120日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在该卫生室经营场所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出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3〕九龙山—10号),对该卫生室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11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122日、202422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兆江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0242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桐树村卫生室2020113日取得登记号为PDY70406850015412D6001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112日),法定代表人杨兆江,在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桐树村1组从事医疗活动。

20231120日在当事人处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信息为:15盒三七片,12/X3/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17,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30日,产品批号:2108021,有效期至:202307月。215片抗宫炎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278,生产企业: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11004,有效期:24个月。39片甲硝唑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388,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25,产品批号:20211124,有效期至:202310

当事人202287日从重庆帅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瓶上述批次抗宫炎片,规格为0.26g/片(含干浸膏0.25g*100/瓶,进价7/瓶。2022926日从重庆帅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瓶上述批次甲硝唑片,规格为0.2gX100/瓶,进价4.7/瓶。20227月从重庆龙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盒上述批次三七片,规格为12/X3/盒,进价9.8/盒,由于票据保管不当,无法找到相应批次的票据,有2023224日的进货票据。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三七片、抗宫炎片、甲硝唑片后按照进价陆续给病人使用,由于当事人使用药品无记录,无法确定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本局以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上述批次三七片、抗宫炎片、甲硝唑片计算货值金额为50.47[9.8*5+7/100*15+4.7/100*9=50.47],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杨兆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照片、询问笔录、药品相关票据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20243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202462号),已告知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罚的意见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0.47元,较少。具有《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渝药监〔202348)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5盒三七片,12/X3/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17,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30日,产品批号:2108021,有效期至:202307月。15片抗宫炎片,0.26g/片(含干浸膏0.25g*100/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278,生产企业: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11004,有效期:24个月。9片甲硝唑片,0.2gX100/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388,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25,产品批号:20211124,有效期至:202310)。

2.罚款10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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