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246号
当事人:开州区东辉日化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D9C64Q
经营者:张光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化品批发兼零售及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3月12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D9C64Q,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工业品市场二楼46号从事日化品批发兼零售的经营活动。
2021年,当事人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5瓶“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和15瓶“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后置于经营场所销售,“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销售价8元每瓶,“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销售价25元每瓶。
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销售摆放架上发现2瓶“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标注有“卫妆准字29-XK-1008号 合格 有效期至20230328”,和14瓶“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包装上贴有售价25.00,并标注有“卫妆准字29-XK-2817 合格,保质期:三年,20200318 20230318”等内容,截至2023年10月9日检查当日,以上两种化妆品均已超过限用日期。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台账,无法确定已销售出的3瓶“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和1瓶“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销售时是否超过限用日期,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和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为现场检查时的数量,无违法所得。
认定货值金额为:2瓶×8元/瓶+14瓶×25元/瓶=3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各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先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检查的照片4份,证明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认定涉案销售超过先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36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事实均有当事人签字并认可。
2023年11月17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减轻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和14瓶“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2.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蒂花之秀自然花香清润亮肤沐浴露”和14瓶“康泰头屑终结者奢极软黄金去屑洗发露”;
2.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