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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3-001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术全)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169号

当事人:李术全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映阳街

20235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映阳街56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药品货架上发现4瓶维生素B2片(其中1瓶已开封,共剩余3瓶零58片)、1瓶“豫普”牌消旋山莨菪碱片(已开封,共剩余26片)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和拍照,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州市监强制〔2023〕中和-03号)和《财物清单》。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524日立案,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现场拍照、提取身份证等证据材料,本案于202387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87日从重庆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购了5瓶维生素B2片(国药准字H41022769,规格:100/瓶,产品批号:2104005,有效期至:20233月),其中1瓶已开封,共计剩余3瓶零58片),进购单价2.32/瓶,销售单价为10/瓶;于202127日从重庆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购了3瓶“豫普”牌消旋山莨菪碱片(国药准字H19983091,规格:5mg/片×100/瓶,产品批号:20201002,有效期至:2022.10.17,已开封,剩余26片,进购单价13.2/瓶,销售单价为15/瓶。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未完整保存处方笺,故无法判定涉案药品过期后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确认。本案以现场扣押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认定货值金额,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9.7元(维生素B23瓶零58片×0.1/=35.8+消旋山莨菪碱片26片×0.15/=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从业资质。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超过有效期药品照片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39.7元的事实。

本局20238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听告字〔2023153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其使用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并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货值39.7元,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维生素B23瓶零58片(产品批号:2104005,有效期至:20233月)、“豫普”牌消旋山莨菪碱片26片(产品批号:20201002,有效期至:2022.10.17);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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