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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3-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之味海鲜经营店)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180号

当事人:开州区海之味海鲜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AC1RWRXD

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梨花街

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4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梨花街16号附11号的开州区海之味海鲜经营店待销售的黄辣丁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3516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3SC0358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后,于20235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51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办案人员周飞飞、屈小兰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收集有关书证、拍照取证等方式对本案进行调查,该案于20239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1021日登记注册,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梨花街16号附11号从事水产品零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42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辣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共抽取黄辣丁样品2.16kg。所抽样品经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编号NO:C23SC03581黄辣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被抽样黄辣丁系其于2023425日从开县农贸市场一私人渔场老板处订购,购进价格为28/kg,购进总量为7.5kg,购进货款210元已当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2023425, 我局执法人员从该批次待售的7.5kg黄辣丁中抽取样品2.16kg,支付抽样费用90.72元(2.16 kg *42/kg)。该批次黄辣丁销售价格统一为36/kg,销售数量为7.5kg,销售金额合计27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黄辣丁未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黄辣丁的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60元(270-21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第二组: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编号NO:C23SC03581的检验报告以及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60元的事实。

20239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听告字(2023)180号,依法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黄辣丁未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黄辣丁等水产品抽样须除鳞甲除内脏,我局在支付抽样费用时样品单价都是按除鳞甲除内脏后换算的。故本次抽样黄辣丁支付的单价是以42/kg而非现场标示的36/kg计算。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综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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