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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3-001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26 [ 发布日期 ] 2023-09-26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黄庆植中医诊所)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140

当事人:开州区黄庆植中医诊所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黄庆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QC5L11

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杨柳社区富厚街

20233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库房发现用尼龙袋子、塑料袋子等盛装的当归、甘草、白芷等14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中药饮片予以扣押。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315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725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文峰街道杨柳社区富厚街24号从事中医科服务。当事人从满月镇等地的农贸市场购进当归2kg、甘草2kg、白芷3kg、川芎2kg、太子参2kg、薄荷18kg、厚朴(正朴)40kg、鱼腥草12kg、生地12kg、桑叶18kg、桔梗3kg、紫苏5kg、香附6kg,购进板蓝根3kg。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在其诊所对就诊的患者使用,上述的当归按照190/kg的价格收取费用,甘草按照68/kg的价格收取费用,白芷按照76/kg的价格收取费用,川芎按照120/kg的价格收取费用,太子参按照180/kg的价格收取费用,薄荷按照32/kg的价格收取费用,厚朴按照36/kg的价格收取费用,鱼腥草按照30/kg的价格收取费用,生地按照90/kg的价格收取费用,桑叶按照24/kg的价格收取费用,桔梗按照110/kg的价格收取费用,紫苏按照110/kg的价格收取费用,香附按照22/kg的价格收取费用,板蓝根按照90/kg的价格收取费用。20233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用尼龙袋子、塑料袋子等盛装的上述的当归1.65kg、甘草1.45kg、白芷1.75kg、川芎1.6kg、太子参1.1kg、薄荷16.15kg、正朴38.7kg、鱼腥草9.5kg、生地5.8kg、桑叶15.25kg、桔梗1.7kg、紫苏3.8kg、香附4.7kg、板蓝根2.1kg。截至本局查获时止,上述的当归已使用72g、甘草已使用111g、白芷已使用114g、川芎已使用30g、太子参已使用60g、薄荷已使用123g、正朴已使用361g、鱼腥草已使用258g、生地已使用84g、桑叶已使用133g、桔梗已使用264g、紫苏已使用57g、香附已使用228g、板蓝根已使用164g。本案中,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中药饮片的供货商及其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除了扣押在案的中药饮片外,其余未使用、也未被本局查获的上述中药饮片,当事人于本局检查后进行了销毁处置。因当事人无购进记录、购进票据、支付货款凭证,上述的药品的购进货值金额以重庆市开州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大药房药品超市建材路店(以下简称:建材路店)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的零售价格计算。建材路店的当归销售价格为180/kg,甘草销售价格为50/kg,白芷销售价格为70/kg,川芎销售价格为90/kg,太子参销售价格为150/kg,薄荷销售价格为40/kg,正朴销售价格为40/kg,鱼腥草销售价格为30/kg,生地销售价格为100/kg,桑叶销售价格为30/kg,桔梗销售价格为100/kg,紫苏销售价格为100/kg,香附销售价格为30/kg,板蓝根销售价格为80/kg。据此,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790,违法所得134.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经营者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和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处方笺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790元,违法所得134.8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38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141,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本局查获后主动销毁未被查获的涉案中药饮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上述的当归1.65kg、甘草1.45kg、白芷1.75kg、川芎1.6kg、太子参1.1kg、薄荷16.15kg、正朴38.7kg、鱼腥草9.5kg、生地5.8kg、桑叶15.25kg、桔梗1.7kg、紫苏3.8kg、香附4.7kg、板蓝根2.1kg

2.没收违法所得134.8元;

3.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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