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 年版)
日期: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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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主项 | 主项 | 序号 | 子项 | 子项 | 办理材料 | 行使层级 | 办理 | 办理 | 备注 | 政策依据 |
编码 | 编码 | 时限 | 环节 |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502036055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502036055002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 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表 1,加盖单位公章) |
4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参保登记含新参保登记、注销登记、合并、分立、整体转移等 2.新参保登记: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获取用人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同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不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获取数据的,须提供《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条、第八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 号)第四条、第五条 6.《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 号)第二条第二款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 号)第四条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 号)第二条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 号)第一条 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66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 三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 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 号)第二条 |
2 |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502036055005 |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加盖单位公章) | 4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职工参保登记含新增、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等 2.特殊人群提供: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提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用编批文,同级工资福利部门工资核定材料,工作调动、辞职等资料②退休人员到所属单位新参保对应提供有权机关批准人员划转的文件等证明所属单位关系 的材料③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④外国人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 |||
3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 502036055006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含新增、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等 2.特殊人群提供:我市户籍在市外退休人员提供在外省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 。 | |||
4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502036055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申请表》(表 3)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含新增、中断、终止、恢复等 2.特殊人群提供①市外户籍人员:重庆市居住证②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③外国籍人员: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及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专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办理参保的) 3.大学生、监狱服刑人员参保登记分别由所在学校、所在监狱统一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二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 号)第九条 5.《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三款 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6 号)第一条 | ||
5 | 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 502036055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缴费年限认定含退休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等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保信息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符合 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等信息,由办理人提供人事档案。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 号)第六条 2.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 号)第二条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 号)第一条 | ||
6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502036055003 | 《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4,加盖单位公章)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九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 号)第四条第二款 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66 号)第五章第一节 | ||
7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502036055007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业 务申请表》(表 3)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 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2.单位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 |||
8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502036055008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业 务申请表》(表 3)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二、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管理 | 50203605100Y/50203605400Y | 9 | 基本医保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502036051005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含查询及打印 2.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0 |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502036051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含查询及打印 | |||
11 | 医保待遇综合查询 | 502036051004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综合查询含就医明细查询及打印、个人待遇查询及打印、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查询及打印 |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 ||
12 | 医保待遇资格办理信息查询 | 502036051003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含国谈药品用药资格、家庭病床资格、康复门诊资格、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 |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 ||
13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 502036051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含个人账户收入、支出和余额 |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 ||
14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502036054002 | 1.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 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 请表》(表 5) |
4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含死亡支取、出国(境)定居支取等 2.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3.因出国(境)定居提供:出国(境)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五条、第六条 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9 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15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关联/取消 | 502036054001 | 提供人和使用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关联含关联与取消 2.线上渠道仅限个人账户提供人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关联与取消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第二条第五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 号)第二条第三款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50203605300Y | 16 |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50203605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含转入、转出手续办理 2.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3.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十三条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 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50203604900Y | 17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502036049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一条 |
18 | 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备案 | 502036049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5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备案含异地转诊就医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第二章第七条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和管理 | 50203605800Y | 19 | 基本医保特殊疾病待遇资格办理 | 502036058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或检查材料 |
4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疾病待遇资格办理含门慢门特资格办理、待遇暂停后再恢复 2.参保人到医保部门指定的特病鉴定医院进行特病准入标准对应的检查及鉴定,特病鉴定 医院出具并留存《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待遇资格申报表》 3.参保人获得特病资格后可根据需要打印特病办理结论 |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 号)第十一条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 号)第五条 3.《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2 号)第三章 4.《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9 号)第五条 |
20 | 基本医保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结算方式变更 | 502036058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含特殊疾病(两病)结算方式变更、特殊疾病定点治疗医院变更等 | 1.《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2 号)第四章 2.《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6 号)第四条 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职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2 号)第三条 |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50203605200Y | 21 | 医保门诊费用手工报销 | 502036052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诊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门诊费用手工报销含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 诊、急诊等 2.新生儿随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 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法定监护人的身 份证或社保卡 3.病历资料含处方底方或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 第二十条 |
22 | 医保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 502036052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住院费用手工报销含普通住院、外伤住院等 2.外伤住院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新生儿随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法定监护人的身 份证或社保卡 4.病历资料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小结、医嘱单、手术记录,加盖医院鲜章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50203605900Y | 23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手工报销 | 502036059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产前检查含常规产前检查、基因检测 2.因常规检查的:提供产前检查报告 3.因基因检测的: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的,需提供《重庆市职 工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办理汇总表》(表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五十四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二十条 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第十九条 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24 |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502036059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生育医疗费含分娩、生育并发症、终止妊娠等费用 2.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资料和住院病历资料,门诊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记录;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小结、手术记录,加盖医院鲜章。 3.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的,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办理汇总表》(表 6) | |||
25 |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502036059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资料等,门诊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记录;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小结、手术记录。加盖医院鲜章。 2.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的,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办理汇总表》(表 6) | |||
26 |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 | 502036059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生育医疗费用已联网结算的,生育津贴申领无需提供病历材料;生育医疗费用未联网结算的,生育津贴申领需提供病历材料 2.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资料等,门诊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记录; 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小结、手术记录,加盖医院鲜章 3.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的,需提供《重庆市生育津贴办理授权确认表》(表 7)或《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办理汇总表》(表 6)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50203605600Y | 27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50203605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 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大额) 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 点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账户信息 |
4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已联网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无需提供病历资料和费用清单;未联网结算的,需提供病历资料和费用清单 2.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资料等,门诊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记录;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小结、手术记录,加盖医院鲜章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二十九条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 号)第七条、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第四条 4.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5.《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56第一条、第二条 |
九、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 50203605000Y | 28 |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 502036050004 |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定 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表 8)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 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 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 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 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重庆市医药机构申请定 点管理联网登记表》(表 9)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 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3;4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情形 2.申请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还需以下材料: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表 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生育或产前检查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清 单,生育医疗服务的技术、医疗设施、设备和仪器证明材料 3.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环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三十三条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4 号)第七条 |
29 | 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 502036050001 |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定 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表 11)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 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重庆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表 9)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4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含普通药品零 售药店、国谈药品药店、特殊疾病药品药店等 2.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和门诊慢特病 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提供冷链设施设备清单 3.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 签订等环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三十三条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5 号)第六条 | ||
30 | 互联网医院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 502036050002 | 1.《重庆市互联网医院医保 定点申请表》(表 1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正、副本)复印件和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 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动(含互联网诊疗 处方)的相关批文或同意文 件 3.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 业信息,医技人员花名册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 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 关材料 |
3;4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 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 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2.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 签订等环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三十三条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五条 4.《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4 号)第五条 5.《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互联网医院定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办〔2020〕10号)第三条 | ||
31 |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中止(恢复)、解除协议管理 | 502036050003 | 《重庆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恢复)、解除协议管理申请书》(表13) | 3;4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中止(恢复)、解除协议管理含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中止协议管理、中止后恢复协议管理、解除协议管理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三十三条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4 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5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50203605700Y | 3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502036057002 | 《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表14) | 3;4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由定点医药机构在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三十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 号)第五条第二款 4.《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153 号)第十条 |
33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502036057001 | 4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九条 | ||||
说明: |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
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书; | ||||||||||
3.初次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等涉及费用支付业务或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化的,应提供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
4.事项编码和行使层级按照GB/T39554.1-2020《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一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行使层级代码以1位数字表示,用于标识事项行使层级,代码“1”表示国家级,代码“2”表示省级,代码“3”表示市级,代码“4”表示县级,代码“5”表示乡镇(街道)级,代码“6”表示村(社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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