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参保”)是使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他们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更是助力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
近日、我区医保、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社事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统筹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和资助工作,确保城乡低保等特殊群体参保资和助做到“应参尽参”、“应助尽助”,共同做好特殊人群基本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