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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5310069/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09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医保处罚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开医保处字〔20242

被处罚人: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卫生院

经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南岳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178872250015412C2201

重庆市飞行检查(川渝联合)组依法查实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以上事实南门镇卫生院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治疗明细表、违规事项表、进销存盘点表等证据。

飞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规定,投诉举报核查发现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561362.30处罚款458999.04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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