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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5310069/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09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医保处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开医保处字〔20241

被处罚人: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卫生院

经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檀香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920001

本机关依法查实你单位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12月18日部分住院病人存在无检验指征开展淀粉酶测定、糖类抗原测定CA-125、糖类抗原测定CA15-3、糖类抗原测定CA19-9、糖类抗原测定CA24-2、糖类抗原测定CA72-4,存在违法使用医保基金。

以上事实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卫生院检查笔录、住院病历、询问笔录、治疗明细表、违规事项表、进销存盘点表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16449.69处罚款16449.69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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