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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3-015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文号:开医保处罚字〔2023〕1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经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朕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89904850015412B2001

本机关依法查实你(单位)202211日至202338日期间太子参进销存不符、穴位贴敷治疗使用复方丁香开胃贴作为穴位贴敷治疗的配套耗材;清开灵注射液、生脉注射液、黄芪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参芪扶正注射液等7个药品存在超医保支付范围使用;在就诊过程的人脸识别中,部分患者由你单位医生协助患者或家属违规进行人脸识别。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治疗明细表、违规事项表、供销存盘点表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保基金31994.92元,并处罚款60196.34元,暂停医保网络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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