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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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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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收费 |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
重庆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Ⅲ档、Ⅳ档(档次范围详见开州府发〔2020〕15号)。其中,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m2计征。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 m2计征。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40元/ m2计征。Ⅳ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元/ m2计征。 |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开州府发[20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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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按照我区统一标准(居民用水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3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不擅自减免、降低征收标准或扩大减免范围。 |
1.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发改价〔2021〕9 号);
2.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 号);
3. 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征求重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发改价〔2021〕9 号);
2.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 号);
3. 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征求重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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