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改价〔2014〕658号
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停车场经营者、相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价格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文件精神,报经县政府第51次常会议同意,现将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临时占道停车点和汽车客运站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渝价〔2014〕175号文“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县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价〔2014〕405号)执行。根据在执行过程中,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我委将按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县汽车客运站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按《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及我县贯彻意见执行。
(二)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1。各相关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该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内自行确定。
二、我县公共停车场的等级标准详见附件2。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按要求填制《开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我委,我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四、公共停车服务收费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五、对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二)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的其他免收费范围,按开发改价〔2014〕40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六、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认真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前须到我委物价检查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按市物价局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4)。
七、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县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已收费停车场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将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我委(价格管理科),并按本通知第六条要求重新制作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
附件:1、开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开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3、开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4、开县停车收费公示牌
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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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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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放 时间 | 金额 单位 | 公共停车场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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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 | 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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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级 | 普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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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00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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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5.00 | 4.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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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9.00 | 8.00 | 6.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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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00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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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14.00 | 9.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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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23.00 | 18.00 | 12.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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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00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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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18.00 | 14.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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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27.00 | 23.00 | 1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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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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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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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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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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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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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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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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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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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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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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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内 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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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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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2、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3、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4、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附件2
开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
室内公共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特 级 | 普 通 级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 |
地面进行防尘耐磨处理,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分区;车行道与电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区域接壤处标注人行道标识。 | 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处理。 | 有明确的停车范围。 |
使用智能化节能照明设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 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系统。 | 自身配备或能借助外界照明系统。 |
进出口、主干道安装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为停车场购买保险。 | 设置道闸,实行24小监控。 | 设置道闸。 |
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有烟感、喷淋、温度探测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有语音播报系统;覆盖无线网络及通讯信号。 | 安装有防火报警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覆盖无线通讯信号。 | 有必备的消防器材。 |
通道单向不得少于4米,双向不得少于6米;车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车库配备直通电梯;配置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停车位;设置公共卫生间。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停车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统并预留数据接口;具有停车诱导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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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开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
填报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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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名称:*** |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 |
停车场地址:*** | 停车场电话: |
停车场类型:室内**级停车场或室外停车场 |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
停车楼场备案证号:*** | 停车位数量:**个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
1、 |
2、 |
3、 |
4、 |
5、 |
6、 |
7、 |
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
临 停 停 放 | 包 月 停 放 |
时间 车型 | **车 | **车 | **车 | **车 | **车 |
每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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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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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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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 收文编号 |
**年*月*日
| ***号 |
说明: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部门。
附件4
开县停车收费公示牌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
停车场名称: |
| 类型: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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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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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半小时(小时) | *元/半小时(小时) | 1、车型分类: 小车: 客车≤9座 货车≤2吨 大车: 9座≤客车≤39座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客车≥40座 货车>10吨
2、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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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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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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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放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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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半小时(小时) | *元/半小时(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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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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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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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放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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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半小时(小时) | *元/半小时(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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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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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放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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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半小时(小时) | *元/半小时(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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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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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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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车位 物业服务费 | *元/月(开发改价〔20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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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开发改价〔20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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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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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 开县物价检查所 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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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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