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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4-017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执行《通知》要求的三项管理制度,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以上制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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