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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7474W/2023-00274 [ 发文字号 ] (开州)建罚字[2023]第0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侨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建罚字[2023]第011

被处罚人:    重庆侨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02F

住址:   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南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                                    

经查,你公司有下列违法事实:承建的侨城·湖山原著二期二组团(10-15#、27-35#、43-44#、54#地下车库二组团)工程现场吊篮非常规安装,未进行专家论证行为,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立案审批表;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四不两直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款特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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