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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60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26 [ 发布日期 ] 2022-11-26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开州区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开州建发〔202195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开州区公租房(原廉

租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和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和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我区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保障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乡镇(街道)辖区内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的(截至申请之日起计算);

2、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经镇乡(街道)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0平方米;

2、虽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已购建自有产权住房的;

3、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的,且离婚时间未超过2年的(截至申请之日);

4、自有房屋出售未满2年的(截至申请之日);

5、在乡镇(街道)规划内已纳入划拨宅基地范围的;

6、申请人的配偶及家庭成员(以户口为准)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工作,有稳定收入的;

7、申请家庭拥有或合伙购置机动车辆(4轮以上含4轮)、工程机械的;

8、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上)的;

9、申请人家庭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

三、人口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的核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与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可作为家庭成员对待。

四、保障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三)被保障对象家庭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市场住房租金均价-原廉租住房租金价格)×10×保障人口数。

(四)被保障对象家庭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与保障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住房租金补贴。计算方式为:(市场住房租金均价-原廉租住房租金价格)×10-实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保障人口数。

(五)被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按标准全额计发;被保障对象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为: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80%计发;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75%计发。

五、申报审核

(一)申请(每年1月、4月、7月、10月)。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申请并领取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镇乡(街道)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第二代身份证;

3、申请人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状况信息;

4、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二)审批(每年2月、5月、8月、11月)。

1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各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

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经办人员签字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1. 复审。①按照《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文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内容信息转送区民政局、区公安局(派出机构)、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区税务局(派出机构)、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有关单位收到《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协查部门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登记或备案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原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镇乡(街道)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收入情况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

区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拥有或合伙购置机动车辆(4轮以上含4轮)等情况进行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等情况进行审核。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州区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

区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

3、听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牵头组织成立听证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居委会领导、社区居民代表、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等组成),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集中组织评议和听证。听证评议小组在评议过程中,如实填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第×次公租房租赁补贴听证投票表决表》,并对表决情况和填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听证评议过程应由专人做好听证评议记录。

4、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所在地进行公示15天。

六、发放租金(每年3月、6月、9月、12月)

租赁补贴发放由区财政局将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统一安排在区住房保障中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花名册及补贴金额送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按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给保障对象。特别强调:本年度的租金补贴必须在当年125日前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受理和发放,在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细化措施,落实专人,严格标准,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的联系方式(见附件6)及时反馈我委。联系人:王可清;座机:52299810;邮箱:252920658@qq.com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确保住房保障这项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按户建立档案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建立专户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监督管理,并每季末将发放的公租房租赁补贴汇总电子档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未按规定建立按季度发放机制、违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补贴以及未做到应保尽保各镇乡(街道),将进行内部通报,各自承担上级部门审查中的责任,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级补贴资金。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开州区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和发放工作方案》(开州国土房管发〔2018237号)废止。


  附件:1.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听证评议通知;

2.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听证评议表决票

汇总表;

3.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听证评议结果公示;

4.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5.  xx年度开州区xxxx(街道)公租房(原廉

租房)租金补贴汇总表。

6.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赁补贴工作联系表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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