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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287L/2022-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提升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下发了《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开州府办发〔201986号)文件。为确保全覆盖工作全面落实,特制定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关配套文件,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州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2.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及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

3.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考核办法

4.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补

              助办法(试行)

5.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6.开州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




附件1


开州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激发公建养老机构活力,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城乡福利院、镇乡(街道)敬老院、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以下统称公办养老机构)或国有闲置资产,通过租赁、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继续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确保辖区内有集中供养需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入住,优先为低保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能老人、8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中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提供养老服务。

  2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出租前,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促进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拓展服务功能,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指导和服务可按规定改造为街道、镇乡养老服务中心。

4有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养老服务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引进有资质、有经验的养老企业来开州开展养老服务。镇乡(街道)要广泛动员,做好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提高社会化运营。

第四条公建民营的两种模式,一是将政府修建完备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一定方式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二是将未进行适老化改造升级的国有闲置资产通过一定方式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改建运营。

  

第二章组织实施

公建民营组织实施工作,城乡福利院由区民政局负责,镇乡(街道)敬老院、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其他国有闲置资产由产权所属单位与属地镇乡(街道)负责。

城乡福利院公建民营实施方征求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意见后,报政府审后实施;镇乡(街道)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由镇乡(街道)报民政、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审核后实施。

  公建民营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包装进行招商引资的除外)选择运营方,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委托等其他方式选择运营商。

  公建民营应当由所有权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运营方。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应承诺的条款明确用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不得转让、转包。

  

第三章合同管理

  明确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权利义务。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方为委托方,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区民政局和镇乡(街道)为监管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机构产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范围为养老服务,机构定位为设施配建标准适宜实用、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护理型、照护型机构,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等服务。

  第十合同期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最多不超过10年。合同到期后可根据运营实绩、质量评估,延长运营年限。所有权方应当以床位规模为测算依据,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保障对象收住情况、承租年限、机构登记性质、社会主体合理的经营回报等因素收取风险保证金及租金,资金管理按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运营方向委托方缴纳风险保证金,其数量多少根据规模双方协定。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由运营方以押金的形式一次性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运营方投入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大型维修可申请区财政局予以一定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缴租金,不足部分由运营方自筹解决。合同期满后,由运营方添置的设施设备,如新运营方自愿接收的,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移交新运营方;如新运营方不愿接收,由原运营方自行撤离;对不能撤离设施,由新运营方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补偿给原运营方。

  第十政府供养对象的保障。委托方与运营方根据当地特困供养对象数量预测预留一定数量的托底保障性床位,应保证将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政府保障对象中,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机构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确保政府供养对象的养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第十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明确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评价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运营方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由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委托方每年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公建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特困供养对象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在项目委托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监管方应当督促并指导委托方对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

每年131日前,向属地镇乡(街道)和区民政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十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城乡福利院民政主管,镇乡(街道)敬老院、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

  第二十条监管方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并根据第三方绩效评价情况分等次给予相应运营补助支持。



第五章退出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合同期未满,运营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60 日前通知委托方并与所有权方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 日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局、镇乡(街道)提交终止合同情况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并由区民政局、镇乡(街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原运营方退出后,原有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去留,自愿留下且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服务管理人员聘用办法进行择优录用。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良好的运营方,可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政府应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确保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公建民营机构享受区政府制定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开州府发〔2018116号)中有关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公建民营机构在委托运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新建的新增床位,按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规范补助政策享受补助。对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镇乡(街道)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共同认定后,可享受政府营运补贴。对非营利性性质的公建民营机构,3年内免租金,3年后协商收取适当租金。公建民营机构对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要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使用押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且合同履约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本办法由民政会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附件2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

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结合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是指在镇乡(街道)或社区(村)建立,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的场所,搭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提供托养、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平台,包括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镇乡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和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个性化的服务。让老年人感受到“养老就在身边”的便捷、优质、周到的养老服务,实现“新时代、新养老、新生活”的美好愿望。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镇乡(街道)和社区(村)实际,通过新建小区配置,协调、整合、改造现有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场地或采取新扩建、购买、租赁、升级改造等方式,分区分级规划建设一批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设置1个养老服务中心、1个社区(村)配套1个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方式,逐步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公平公正原则。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健全适度普惠制度,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础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产品多样化,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社会化养老服务。

(四)社会运作原则。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政策扶持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企业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确保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健康可持续运行。

(五)安全管理原则。以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以建设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安全等为重点,以构建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为基础,在安全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保安全。

(六)符合规划原则。设施建设应遵守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与城乡长远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生态红线等专项规划相统一,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历史文化和防灾抢险救急等公共职能相一致。

(七)严格程序原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立项、规划、预算、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申请、报告、审批、验收等规定程序。

第四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服务开州辖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五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由镇乡(街道)申报、实施建设,并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督导;区民政局统筹规划、指导并审核和组织验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全区总体规划,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类别。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建设应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功能风格、统一文化氛围。

第七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临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可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设置。

第八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区域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保障行人安全,应满足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等需要,保证救护车辆能直接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第九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原则上应选择建筑物平街楼层,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三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长期照护或短期托养的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通道。

第十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功能设置应根据本辖区村(社区)内老年人需求和各项服务功能的特点,进行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应配备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室外活动场所,且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安全的地方。

第十一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m2,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镇乡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m2,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主要依托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单独功能用房(至少1间),也可依托居民点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服务设施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外观标识字体醒目清斯,室外活动场所宜设置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器材等设施。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室内地面应耐磨、防滑、平整,便于清洗。卫生间应安装帮扶扶手,厕所门应设置透光窗和双向开启锁具,便于老年人使用及应急救护需要。服务设施应按照适老、实用的原则配置相应的功能设备,各功能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筑材料及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给排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配置空调、电视等基础设备,应根据老年人群体特征和服务对象需求,配备舒适,牢固、安全、色彩温馨的适老化设施设备;依据设置医疗服务的要求,配备适宜老年人康复理疗的医疗器材及其他助医器材;依据各功能区功能设置,配置文化娱乐、医疗康复、托养服务、通信安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应设置生活照料区、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人文关怀、休闲娱乐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功能区。镇乡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要与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一体建设,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域。社区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应设置单独功能用房(至少1间),配置电脑、图书、娱乐等功能,有条件的也可设置养老床位。

(一)生活照料区: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二)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有条件和需求的,应设置养老服务床位;

  1. 医疗康复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着重、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2. 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3. 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六)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七)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凡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统一形象标识,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乡(街道)XX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城乡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鼓励公建民营,倡导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按功能设置、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5人、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少于2人、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不少于1人。

(一)管理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

(二)管理服务人员应具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做到操作熟练、服务规范;

(三)管理服务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具备敬老、爱老品质,恪守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负责人须与所在镇乡(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防火、防盗、食品、药品以及入住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日常隐患排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应急演练;

(三)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服务对象,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立意外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突发情况,应启动应急程序。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示(包括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属于免费的公共服务项目的,也应一同公示。

(一)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二)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包括设施建设档案和服务档案)。

(一)设施建设档案应包括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中心(站、点)基础信息、运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资料;

(二)服务档案应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
服务记录等资料;

(三)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要专人负责,并动态管理;

(四)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养老服务中心应开展智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

(一)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二)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其他不适宜服务条件的。


第五章服务效能评价

第二十六条评价主体。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运营评价主体。运营主体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结果为年度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等级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和设施建设达标情况对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大等级越高)。

第二十八条评价指标。参照《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评估工作的通知》(渝民办〔20191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评价方法。包括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等)实地察看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将年度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年度运营补贴的主要依据。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运营、管理和审核、验收等工作,并实施监督和检查。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划、建设审核申报、实施监督及日常运营监督和检查。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成立重庆市开州区养老服务协会,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不得擅自改变其养老服务功能和用途,所在镇乡(街道)应与社会力量自建或租赁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签订五年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运营效果较差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由镇乡(街道)负责督促整改、区民政局负责核查,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养老服务行业应依法建设、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扰乱市场秩序、虐待老年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发现违规违法行为,限期整顿,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服务标准参照《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50/T76-2017))执行,并执行国家相关服务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制定文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镇乡(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考核总分100分,内容主要由组织领导、设施建设及维护、营运管理、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安全稳定及加分指标等七项考评指标组成,各镇乡(街道)最终得分以各中心(站点)得分之和的平均数为准。

1.组织领导考评指标(5分)。各镇乡(街道)、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导此项工作,组织专人专班研究部署、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养老服务宣传,采编工作信息、宣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情况。

2.设施建设及维护考评指标(50分)。各镇乡(街道)按照《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年度任务和要求,完成属地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及对未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和五保家园),完成其提档升级改造任务的(40分)。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每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设施设备完好率100%10分),损坏一处的扣1分,扣完为止。

3.设施营运管理及服务考评指标(20分)。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须与所在镇乡(街道)签订五年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5分)。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不得擅自改变其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和用途(5分)。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老年人的服务申请,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定确定服务对象,并签订服务协议(5分)。服务对象满意度90%、家属(监护人)满意度90%、无投诉的(5分);服务对象及家属(监护人)有投诉未结案的,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4.资金管理考评指标(10分)。包括建设资金拨付(5分)和资金规范使用(5分)等两个方面。建设资金拨付指镇乡(街道)及时划拨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指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绩效评价无违规、负面情况。

5.基础工作考评指标(5分)。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1分)、制度建设资料(1分)、工作督查资料(1分)及建设进度材料报送情况(1分)、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1分)五个方面。项目档案资料指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等收集齐全、管理规范;制度建设资料指完善统一按照区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安全制度等规定;工作督查资料指开展现场督查情况的记录材料;建设进度资料报送情况指镇乡(街道)按时按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的资料;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指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对辖区老人数量、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基本信息。

6.安全稳定工作考评指标(10分)。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负责人须与所在镇乡(街道)、管理服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3分)。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人员和被服务人员等安全制度健全,建设营运期间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且设施设备正常运转(7分)。差一项安全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生一起因设施建设营运上访急访的扣3分,扣完为止;发生一起老人人身伤害或食品、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扣7分;日常运营年度内抽查发现一次未正常运营的扣3分,发现两次及以上未正常运营的扣7分,且不享受当年区财政营运补助。

7.建设工作加分项目。包括:超额、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给予适当加分,在区委、区政府及市、区级相关部门督查、评价中受到表彰的酌情加分,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分。

(二)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考核总分100分,内容是《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中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重点任务分解表”,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任务各自履行好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发现一处扣2分。

三、评分方法

(一)设施建设及维护考评指标评分方式。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指标内容及分值对各镇乡(街道)每个建设项目进行评分(满分50分),所有建设项目的平均得分即为该镇乡(街道)的设施建设及维护得分。

(二)超额完成加分项目。各镇乡(街道)每超额、提前完成1个建设项目,且该设施建设及维护指标得分不低于50分,则在建设实绩指标得分的基础上加1分。

四、考核方式

(一)镇乡(街道)自查。各镇乡(街道)在每年10月10日前根据考核指标,对本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区民政局。

(二)验收考核。每年10月底组织专项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指标对各镇乡(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根据“任务分解表”对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工作考评,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四等:95分及以上为一等、85分至94分为二等、75分至84分为三等、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结果运用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考核结果运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内容,并运用于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年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获得等次的单位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得分75分以下的单位进行约谈


附件3之附件一: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和分值(镇乡街道)

附件3之附件二: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及维护指标内容和分值(镇乡街道)

附件3之附件三: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任务考核指标和分值(区级部门)

  

  





附件3之附件一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工作

考核指标和分值(镇乡街道)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总分100分)

计算方法

自查

得分

1

组织领导

5



2

设施建设及维护

50

项目已投入使用按满分40分计算,已装修但未投入使用按30分计算,已建成但未完成装修按20分计算,已动工未建成按10分计算。


3

设施营运管理及服务

20



4

资金管理

10



5

基础工作

5



6

安全稳定工作

10



7

建设工作加分项目




合计







附件3之附件二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

及维护指标内容和分值(镇乡街道)


指标内容

分值(50分)

备注

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少于300平方米、村养老服务点个数;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镇乡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800平方米。

20


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服务接待、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运营管理等八个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

2.镇乡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护理型床位,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3.社区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4.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应设置助餐、阅览、娱乐等功能。

20


设施设备完好率100%,损坏一样扣1分,扣完为止。

10









附件3之附件三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任务

考核指标和分值(区级部门)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总分100分)

计算方法

自查

得分

1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

100

任务未完成一处扣2




















附件4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

运营管理补助办法(试行)


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管理,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我区范围内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镇乡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本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规划外改造升级的敬老院和五保家园。

二、补助类别

设施建设补助、运营管理补贴。

三、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享受市级现行补助政策200万元,由街道统筹安排;

2镇乡养老服务中心及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享受市级现行补助政策100万元,由镇乡统筹安排;

3社区养老服务站享受市级现行补助政策20万元/个;

4敬老院改造升级补助50万元/个;

5五保家园改造升级补助5万元/个。

(二)申报条件。

参照《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开州民发〔2017111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申报。镇乡(街道)每年1025日前,根据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设施建设计划,向区民政局报送申请设施建设补助相关书面材料。

2实地核查。区民政局对所申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区民政局公示无议后,区政府审定

3审定下达。区财政局对区民政局汇总审核的资料进行复核后,会商民政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拨付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经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乡(街道)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拨付到所属镇乡(街道),并拨付给申办人。

四、运营管理补贴

对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予以适当运营管理补贴(含本次未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规划建设另行改造升级的城乡敬老院)。补贴年限为5年。

(一)补贴标准。

1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根据年度评定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实行差异化补贴。

一星级:第一年补贴7万元,第二年补贴7万元,第三年补贴7万元,第四年补贴7万元,第五年补贴7万元;

二星级:第一年补贴8万元,第二年补贴8万元,第三年补贴8万元,第四年补贴8万元,第五年补贴8万元;

三星级:第一年补贴9万元,第二年补贴9万元,第三年补贴9万元,第四年补贴9万元,第五年补贴9万元;

四星级:第一年补贴10万元,第二年补贴10万元,第三年补贴10万元,第四年补贴10万元,第五年补贴10万元;

五星级:第一年补贴11万元,第二年补贴11万元,第三年补贴11万元,第四年补贴11万元,第五年补贴11万元;

2社区养老服务站。

根据年度评定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实行差异化补贴。

一星级:第一年补贴1.6万元,第二年补贴1.6万元,第三年补贴1.6万元,第四年补贴1.6万元,第五年补贴1.6万元;

二星级:第一年补贴1.7万元,第二年补贴1.7万元,第三年补贴1.7万元,第四年补贴1.7万元,第五年补贴1.7万元;

三星级:第一年补贴1.8万元,第二年补贴1.8万元,第三年补贴1.8万元,第四年补贴1.8万元,第五年补贴1.8万元;

四星级:第一年补贴1.9万元,第二年补贴1.9万元,第三年补贴1.9万元,第四年补贴1.9万元,第五年补贴1.9万元;

五星级:第一年补贴2万元,第二年补贴2万元,第三年补贴2万元,第四年补贴2万元,第五年补贴2万元。

2019年前规划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按原补助政策不变,不纳入星级评定范围,但要对应原标准进行考核,未达标的扣减运营补助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城乡敬老院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执行。

(二)申报条件。

参照《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开州民发〔2017111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申报。养老服务中心(站)于每年125日前向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运营补贴相关材料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2实地核查。区民政局对所申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区民政局公示无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定下达。区财政局对区民政局汇总审核的资料进行复核后,会商民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拨付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运营补贴资金到位后,经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乡(街道)审核合格后由区民政局逐年拨付到所属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拨付给申报方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管审查。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部门对申请补助的申报方进行适时跟踪监管,对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符合要求、申报资料齐全和现场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助;对各项要求未达申报方,取消补助申报资格。

(二)及时申报审核。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全部上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234。区民政局、财政局和镇乡(街道)对享受财政补贴的申报方进行初审、复核和实地验检,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上交材料导致审核无据、资格被取消的,其责任自负。

(三)定期督促抽查。区民局、财政局每年开展联合抽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附件4之附件一: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五保家园申请建

设补贴材料

附件4之附件二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五保家园设施

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4之附件三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申请运营补贴

材料

附件4之附件四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运营补贴申请

  












附件4之附件一


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和五保家园申请建设补贴所需材料


1开州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和五保家园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新建和自有房屋的提供建设合同和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的提供不少于五年的租房合同;

4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如:房屋装修、制度牌制作、设施设备购置发票等;

5房屋设施设备完善后照片六张,其中包括:正大门、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老人饭堂各一张。(所有照片均用A4纸彩色打印并交电子版)








附件4之附件二


开州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五保家园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机构


地址


机构性质


举办人


联系电话


建设类别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设置床位


服务人数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自筹

(万元)


办理建设手续及房地产权情况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开业时间


镇乡(街道)

意见


镇乡(街道)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民政局科室

意见



审核人:经办人:

业务分管

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

意见


签字: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公办、民办、公办民营。

2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建、租房改建、购置。

附件4之附件三


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

申请运营补贴所需材料


1开州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运营补贴申请表;

2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运营报告;

3全镇(街道)或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及信息卡;

4活动记录(采用文字和影像记录方式,所有照片均用A4纸彩色打印):

开展健康宣讲活动 1/

开展政策宣讲活动 1/

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1/

开展维权咨询活动 1/

开展棋牌娱乐活动日常室内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日常户外

开展互助关爱活动日常






附件4之附件四


开州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敬老院

运营补贴申请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举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投资总额(万元)


床位数


服务辖区老人次数


申请事项

依据,xxx规定,202**月至*月共为辖区老人服务xx人次,特申请运营补贴资金xx万元。

举办人签字:

镇乡(街道)

意见


镇乡(街道)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民政局科室

意见



审核人:经办人: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

意见



签字:


备注


附件5



开州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一、基本原则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周到、公平公正、安全便捷、政府购买与市场化相结合和专业化等原则,确保提供的服务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让老年人健健康康有尊严、舒舒服服有品质地生活。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服务周到原则。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在生活起居、休闲娱乐、健康理疗、兴趣爱好等日常照护服务中提供全方位服务,想老年人之所想、做老年人之所愿、解老年人之所难,做到服务周到、热情细致、温暖关怀,让老年人感受家的温暖和舒适。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能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要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三)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快捷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四)政府购买与市场化相结合原则。通过政府购买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五)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服务对象为本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重庆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助餐服务。

1.服务内容。

1)集中用餐:指老年人到社区助餐点集中就餐。

2)上门送餐:指由助餐点或供餐单位派遣专人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送餐运输工具将膳食送至老年人家中。

2.服务要求。

1)集中用餐。

助餐点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配备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膳食设备(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

助餐员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从事膳食服务工作,每年定期体格检查一次,有记录;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理发、勤剪指甲,保持工作服清洁。

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硬软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送餐上门。

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送餐运输工具将膳食送至老年人家中。

提前一周为老年人预定膳食,并作记录。

送餐途中确保食物的卫生、清洁、保温。

送餐时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二)助洁服务。

1.服务内容。

1)居室保洁:指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室清洁服务。

2)物品清洁:指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物具清洁服务。

2.服务要求。

1)居室保洁。

卧室、客厅整洁,地面洁净,无水渍、污渍,垃圾篓外观干净,篓内无垃圾。

厨房洁净,抽油烟机外表无油污。

卫生间马桶、浴缸、面盆洁净无异味,镜面无水雾。

窗面无印痕,洁净光亮,阳台入室台阶、扶手、栏杆无灰尘。

注意操作安全,踩梯作业时防止磨损地面、碰损室内的物品。

清洁时应按照由里到外,由上至下的程序完成,完工后重新检查一次服务质量,防止疏漏。

2)物品清洁。

整理被褥、枕头、床单等床上用品,按季节及时更换被褥且翻晒,夏季凉席每周擦一次。

家具表面无尘,居室物品洁净、摆放有序,沙发巾、靠枕、揽枕摆放整齐。

清洁需移动物品时,须征得老年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移动,清洁完后第一时间将物品复原位。

清洁用具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三)助浴服务。

1.服务内容。

由服务人员上门协助老年人沐浴。

2.服务要求。

1)根据老年人身体状态确定助浴次数,时间以1020分钟为宜,防跌防烫伤,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的通风。

2)水温控制在4050,室温(24±2)℃,先面部后躯体,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沐浴前有安全提示,忌空腹或饱餐时沐浴,忌突然蹲下或站立。

4)沐浴时取舒适的肢体功能位,沐浴后身上无异味、无污垢,皮肤干洁。

5)沐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监护人在场。

(四)助医服务.

1.服务内容。

1)陪同就诊:指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取预约号、诊疗、取药、缴费等。

2)代为配药:指服务人员到医疗机构或药房为老年人代配药物。

2.服务要求。

1)陪同就诊。

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陪同老年人就诊。

就诊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医保卡、病历,在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取号,协助检查,就诊后根据医生的医嘱划价、取药,给予用药指导等。

钱物、票据、药品当面清点,做到票据、药物相符。

注意老年人安全,保护老年人隐私,并通过交流缓解就医不良情绪。

及时向老年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2)代为配药。

仅限于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

由老年人或家属写明代配药的药名及剂量,并签字。

在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挂号、配药,根据医嘱划价、取药。

钱物、票据、药品当面清点,做到票据、药物相符。

保护老年人隐私。

(五)助行服务。

1.服务内容。

1)陪同散步:指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

2)陪同外出:指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就近购物、探访等。

2.服务要求。

1)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准备手杖、助行器、轮椅,或其他辅助器具。

2)服务人员应掌握助行器、轮椅及其他辅助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3)告知外出时的注意事项,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

4)助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服务过程中注意保护老年人安全。

(六)洗涤服务。

1.服务内容。

1)集中送洗:指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洗涤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衣物等物品清洗。

2)上门清洗:指由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清洗衣物。

2.服务要求。

1)集中送洗。

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洗涤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告知老年人或家属贵重衣物不在洗涤范围。

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正确、按时送还。

疑似传染性衣物送取时要用专用污(洁)衣袋。

2)上门清洗。

被褥清洗至少一月一次。

分类收集衣物、被褥、尿布,污、洁衣物分开放置。

洗涤时根据衣物的质地和颜色分类洗涤,并做到洗净、晾晒。

告知老年人或家属贵重衣物或不能水洗的衣物不在洗涤范围。

疑似传染性衣物先消毒后清洗,消毒液浓度及消毒方式、浸泡时间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七)代办服务。

1.服务内容。

1)代购物品: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采购日常生活用品。

2)代领物品: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领取养老金、邮局包裹等。

3)代缴费用: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缴纳公共事业费用。

2.服务要求。

1)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确认代购物品名称。

2)代领时仔细核对养老金金额、物品的名称,发生异议当面核实。

3)代缴公共事业费需持有水、电、燃气、电信等缴费通知单。

4)提供完整的代购、代领、代缴完成凭证,钱款当面点清。

5)服务过程中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八)康复辅助。

1.服务内容。

1)群体康复:指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组织和指导5人及以上老年人群体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2)个体康复:指由专业康复治疗(士)师上门为有康复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被动运动、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以及保健性康复。

2.服务要求。

1)根据需求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2)项目设置需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群体康复有计划。

3)个体康复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计划实施。

4)告知老年人康复训练的目的及安全注意事项,量力而为。

5)康复过程中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并予以记录、评估。

6)康复过程中注意防跌、防过度,保护老年人安全。

(九)人文关怀服务。

1.服务内容。

1)谈心交流:指服务人员采取倾听、对话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心理上的关爱,舒缓心情,排遣孤独感。

2)读书读报:指服务人员采取读书读报(网络查阅)的方式,帮助老年人了解时事、激发兴趣、促进身心健康。

2.服务要求。

1)谈心交流。

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引导老年人倾诉。

多倾听,少表达,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找出症结,给予解决。

消除不良的情绪反应及孤独,帮助老年人维持家庭和子女的和睦关系。

帮助老年人逐步适应老年生活,养成乐观的生活态度。

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2)读书读报。

了解老年人的阅读爱好,选择老年人感兴趣的书报。

语速慢、声音亮,尽可能用老年人习惯的方言阅读。

帮助老年人多了解时事,加强和社会的有效相处。

帮助老年人多掌握健康养身知识,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

(十)托养护理服务。

1.服务内容。

为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养,根据老年人身体自理情况提供协助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等护理项目。

2.服务要求。

1)洗发。

——控制水温至4045,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避免抓伤头皮;

——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

2)梳头。

——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

——宜选择圆钝的梳子;

——鼓励老年人每天多梳头,起到改善头部血液循环等作用。

3)口腔清洁。

——老年人戴有活动性义齿的,先取下义齿后再进行口腔清洁;

——操作时擦拭手法正确,擦拭用具切忌伤及口腔黏膜及牙龈;

——擦拭时棉球(或纱布)不应过湿,防止引起呛咳。

4)洗脸。

——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颜面部干净,口角、耳后、颈部无污垢,眼部无分泌物;

——眼角、耳道及耳郭等褶皱较多部位重点擦拭。

5)剃胡须。

——保持颜面部无长须;

——剃须用具保持清洁;

——涂剃须膏或用温热毛巾敷脸,软化胡须;

——动作轻柔,防止刮伤皮肤;

——定期消毒、更换剃须刀片,避免细菌滋生。

6)修剪指(趾)甲。

——保持无长指(趾)甲;

——动作轻柔,防止皮肤破损。

7)洗手、洗脚。

——洗手、洗脚用具分开,即时清洗;

——将手(脚)放入调节好水温的脸盆或水桶中充分浸泡;

——用适量肥皂或洗手液细致擦洗,去除手(脚)部污垢和死皮,动作轻柔。

8)沐浴。

——水温控制在4050,室温(24±2)℃,先面部后躯体,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沐浴前有安全提示,忌空腹或饱餐时沐浴,忌突然蹲下或站立;

——沐浴前水温调节适宜,先开冷水,再开热水;

——沐浴时取舒适、稳固的座位,肢体处于功能体位,沐浴后身上无异味、无污垢,皮肤干洁;

——防跌防烫伤,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的通风。

9)协助进食。

——用餐前老年人和服务人员须洗手;

——对有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要将食物切碎、搅拌;

——喂食时服务人员位于老年人侧面,由下方将食物送入口中;

——每次喂饭前应先协助老人进汤或水;

——协助进食时让老年人有充分时间咀嚼吞服,防止呛噎;

——进食完毕后用清水漱口。

10)协助排泄及如厕。

——对有能力控制便意的老年人适时提醒如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扶助如厕及协助使用便器;

——对失禁的老年人及时更换尿布,保持皮肤清洁干燥,无污迹;

——对排泄异常的老年人观察二便的性状、颜色、排量及频次,作记录;

——便器使用后即时倾倒,污染尿片即时置于污物桶内,防止污染环境;

——保护老年人隐私。

11)协助移动。

——器具性能良好,轮椅刹闸稳固,轮椅刹闸后定点放置;

——将轮椅靠近老年人身体健侧,轮椅与床或椅子呈30°-40°,固定轮椅,将老年人稳妥地移到轮椅或椅子上,叮嘱老年人扶好轮椅扶手;

——动作轻柔,为坐轮椅的老年人固定好安全保护带。

12)更换衣物。

——了解老年人的肢体功能,注意更换的顺序;

——保持肢体在功能位范围内活动,防止牵拉受损,防跌倒、坠地;

——根据老年人意愿及时更换衣物;

——保护老年人隐私。

13)卧位护理。

——根据不同的身体状况及护理要求调整老年人体位;

——翻身后适当按摩受压部位;

——保持姿势稳定,并在受压部位垫海绵垫、气垫或垫衬枕头等;

——翻完身后整理床单位,各肢体关节保持功能位;

——保护老年人隐私。

四、服务管理

(一)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1.服务机构。

1)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并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2)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包括:

——行政管理制度;

——生活照料制度;

——后勤保障制度;

——质量监督制度等。

3)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标准,包括:

——环境标准;

——设施设备及用品标准;

——安全与应急标准;

——职业健康标准;

——合同管理标准等。

4)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等);

——专技人员(社工、康复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医生、护士、会计、出纳等);

——工勤人员(护理员、保洁工、洗衣工、驾驶员、厨工、门卫等);

5)使用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

2.人员要求。

1)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

——尊老爱老、以人为本;

——服务第一、爱岗敬业;

——遵章守法、自律奉献;

——尊重差异、保护隐私。

2)掌握基本养老服务礼仪,做到:

——着装整洁、讲究卫生;

——举止得体、细致周到;

——态度诚恳、礼貌待人。

3)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服务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确保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二)服务过程控制。

1.信息公示。

1)有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简介。

2)有关于以下信息的公示:

——执业证照;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时间;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投诉方式等。

3)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4)通过社区或机构公示栏、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信息。

2.内容核定。

1)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2)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3.协议签订与终止。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

2)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3)核定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服务协议。

4)发现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违反服务约定时,终止服务协议。

4.服务安排。

1)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包括:

——服务内容;

——服务人员;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等。

2)根据制定的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

3)服务做到时间准、项目明、安排清。

4)服务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完善和调整服务计划。

5.意外事件处理。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理”的原则,杜绝或减少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

2)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包括: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老年人急诊应急预案;

——老年人意外事故预案(猝死、噎食、跌倒、烫伤、走失、坠床等)。

3)掌握意外事件处置流程,在意外事件情况发生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

6.档案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档案借阅手续,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

2)档案包含服务对象档案和机构内部档案,包括:

——服务对象照护评估表;

——服务对象服务合同;

——服务对象服务计划;

——服务对象服务记录;

——机构内部行政管理档案;

——机构内部人事管理档案;

——机构内部财务管理档案;

——机构内部质量安全档案;

——机构内部基建档案等。

3)有条件的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

五、服务质量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程序。

1.评价主体。

1)机构自我评价。

2)服务对象评价。

3)第三方评价。

2.评价程序。

1)通过调查,确定服务质量评价的依据。

2)收集服务质量评价信息。

3)整理分析评价信息。

4)向员工、老年人、家属反馈评价结果。

5)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改进重点。

6)定期评价并分析改进。

(二)评价指标。

1.评价指标。

1)有形性指标。

——具有现代化服务设备;

——服务设施有吸引力;

——员工穿着得体整洁;

——与服务有关的材料齐全。

2)可靠性指标。

——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承诺;

——表现出解决老年人问题的热忱;

——能提供确切的服务时间;

——会在承诺时间内提供服务;

——服务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

3)响应性指标。

——告知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确切时间;

——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服务人员乐于帮助老年人。

4)保证性指标。

——服务人员的表现使老年人有信心;

——老年人接受服务时感到安全;

——服务人员始终对老年人保持礼貌;

——服务人员能回答老年人问题。

5)移情性指标。

——关注每一位老年人;

——服务时间方便所有的老年人;

——将老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了解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2.评价量表。

1)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表。

2)家属(监护人)满意度测评表。

3)有效投诉率。

(三)评价方法。

1.基于服务对象的评价方法。

1)服务实绩评价,方法有:

——实地察看;

——电话回访;

——信件投送;

——网络评价。

2)投诉问询记录。

3)服务对象流失分析。

2.基于服务机构的评价方法。

1)员工报告和调查。

2)服务数据记录分析。

3)质量检查。

3.委托第三方明查和暗访。

(四)服务质量改进。

1.改进目的。

1)提高服务质量。

2)提高团队竞争力。

3)消除影响服务质量的障碍。

4)降低服务成本。

5)改进与老年人、家属(监护人)、员工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促进互相沟通。

2.改进程序。

1)根据现实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确定质量改进的对象。

2)根据所确定的质量改进对象,按规模和涉及范围大小,组织有关人员实施改进,必要时制定改进计划,明确资源配置和完成期限。

3)调查服务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

4)确认改进结果,采用更改规范、制度、程序等方法,保持和巩固改进成果。

5)寻找新出现的或未解决的质量问题,确定新的质量改进对象。




















附件6



开州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区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乡(街道)按照以下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区民政局是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各项安全管理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区应急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各级有关部门履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或参与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督促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检查;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安全的鉴定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医疗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机构传染病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指导。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责任人员,确保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运行。

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机构安全管理全面工作。

第五条规范建筑设计。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通过验收。建筑内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定,严禁使用泡沫夹心板等易燃材料装修。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消防管理:

(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认真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防火巡查制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等。

(二)加强设备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应配齐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机构内设食堂管理:

(一)落实食堂内部管理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的膳食服务。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留样、食品采购等有关制度,强化食堂卫生管理等,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年应定期参加体检。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三)加强食堂设施设备安全维护保养。食堂应配备“五钢”“三柜”即不锈钢材质的清洗水池、切配台、灶台、厨用盛器、货架和消毒柜、保洁柜、带温度显示功能的冰柜(箱)等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应按照食堂设施设备操作说明书规范操作,不得擅自拆除、停用。餐饮具应按时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都必须进行“明厨亮灶”改造,在食品加工区和就餐区之间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在食品加工区安装摄像头。

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用电管理:

(一)强化用电安全防护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有专(兼)职的安全员或持有电工证专职职工具体负责对电气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对院内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任何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改装或损坏电气线路,电气线路设置应有绝缘材料穿管保护。服务对象房间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二)强化电气线路故障巡查报告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加强电气线路故障隐患的排查,建立完善规范的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及时向维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日常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业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用特种设备应依法登记、依法报检,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第九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技防和人防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应在人员出入集中区域,财务室、档案室出入口,宿舍、办公楼入口,楼梯通道等重点区域设立视频监控点。按照机构总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养老服务机构门卫室、值班室应24小时有人在岗在位,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人员出入登记和请销假制度,要求外出服务对象随身佩戴联系卡,且应当有院外联系人陪同,防止走失。

第十条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意外伤害风险。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的,应当配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与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业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检查。检查时要有检查记录,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时限及时抄告养老服务机构并督促检查整改的落实。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半年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估。重大节假日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安全检查可结合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检查部门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养老服务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或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做好安全防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整改情况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并跟踪问效,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的结果将直接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的各项补贴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各镇乡(街道)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员队伍素质。

第十九条各镇乡(街道)、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防范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对改善和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软硬件档次成效明显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区财政按照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决算审计价的30%给予补助。资金来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福彩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三个责任”,即“政府督促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对安全管理工作中思想懈怠,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制定文件机关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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