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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招租东湖苑等66处商业用房的批复

日期:2022-09-16




开州国资发202254


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招租东湖苑等66处商业用房的批复


湖山投资集团:

你司报来《关于东湖苑金湖苑等66处商业用房公开招租的请示》(湖山司文〔202245号)收悉,经十八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区委第20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批复如下:

一、批复事项

同意你司子公司开元鼎资产公司按审定的公开招租方案实施东湖苑、滨湖周边等66处商业用房对外公开招租(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企业对外公开招租要严格按照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确保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

(二)要明确出租标的物四至界限、边界红线,加大违建巡查监管力度,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依法严惩违建行为。

(三)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租赁协议,上报审核通过后,再与租户签订。

此复


附件:《东湖苑金湖苑等66处商业用房公开招租方案》




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520







附件

东湖苑金湖苑等66处商业用房公开招租方案


为加快落实《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运营管理的通知》(开州国资发2021128号)文件精神,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阳光运作、依法开展为原则,现拟方案如下:

一、标的物招租所在位置

本次招租标的物主要位于:

(一)开州区汉丰街道金湖苑6处商业用房

(二)开州区汉丰街道体育场7处商业用房

(三)开州区文峰街道东湖苑1号商业楼18处商业用房

(四)开州区文峰街道举子园2处商业用房

(五)开州区环湖及周边9处商业用房

(六)镇乡街道及其他24处商业用房

合计:66处商业用房

二、标的物安全鉴定

为履行出租人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承租人人身安全,对环湖及周边商业用房开展第三方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凡达到安全标准的环湖及周边商业用房,公开对外招租;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整改达标后再对外招租。

三、标的物招租方式

开元鼎资产管理公司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开州支所公开招租。

四、标的物招租底价

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租金885.32万元/年,拟招租起始价885.32万元/年,同比增长45.71%

五、标的物招租期限、租金收取

(一)汉丰街道金湖苑6处、汉丰街道体育场7处、文峰街道东湖苑1号商业楼18处、文峰街道举子园2处及其他镇乡街道24处,共计57商业用房。租金按年收取,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5%,履约保证金统一为第一年租金的20%,租赁期限五年(其余详见附件2)。

(二)环湖及周边9处商业用房,租金按一次性收取的,租期内租金每年不变;租金按年收取的,租期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5%。履约保证金统一为总租金的20%,租赁期限五年或十年(其余详见附件2)。

六、标的物业态定位

一是环湖及周边商业用房的业态定位按照经营现状进行确定;二是其他位置商业用房的业态定位为普通商业经营业态,按照政策法规禁止的情形实行负面清单制,在招租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性业态清单。

七、强调信息披露

在公开招租信息披露中,强调原承租方和新承租方维护房屋原貌责任。原承租方在竞租标的商业用房未成后,须按照合同约定“(承租方)不得改变商务用房的外观和结构,也不得损坏或改变公共设施。”“乙方(承租方)向甲方(出租方)交还该商务用房前,应自行承担对该商务用房进行打扫和清空费用,使该商务用房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商务用房装修、购置的设备和设施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等条款,自费恢复房屋原貌。新承租方竞租前应现场查勘,充分了解标的商业用房现状情况。

八、合同特别约定

一是在合同中锁定商业用房现状,标明四至边界,附上红线图;二是在租户承租期间,如相关部门认定有违建情形,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程序予以重处重罚;三是承租方须按招租信息披露的业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四是开元鼎资产公司负责全面完善租赁合同,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再与租户签订。

九、标的物交付

(一)我公司在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物(最终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租金及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二)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内,场地的修缮,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主体结构除外)。标的物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不做调整。

(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应按规定重新招租。招租底价可通过资产评估、估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也可以按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金为基础,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原承租方申请继续租赁的,应在公开招租时参与竞租。因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信息应在招租信息公告中进行披露。

(四)出租期届满之日前第六个月、第三个月,向承租方发出《租赁即将到期通知书》,提醒承租方做好交还标的物准备。出租期届满后:一是5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交还标的物(如按期交还则前述5日不计房屋租金,否则按最后一期租金的三倍向出租方进行赔付);二是承租方明确向出租方表示,愿意参与公开招租的,可暂不搬离腾退,但须以上一个租期最后一年租金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临时占用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租赁关系的解除

凡有下列情况的,出租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结合实际情

况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天数达30日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达30日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擅自搭建、改扩建,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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