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设立) |
基本编码 |
000122015000 |
实施编码 |
11500234327754728R4000122015000 |
办理项编码 |
11500234327754728R400012201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234327754728R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流程图 |
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c0a9cebf-8a4f-4f70-92c2-0bf6e50c1808 |
办理流程图说明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http://sq.ccm.gov.cn/ccnt/sczr/login |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
是 |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四办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村级代办 |
1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352663906 |
监督投诉方式 |
联系电话:02385936050 |
受理条件 |
受理条件名称 |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
受理条件类型 |
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条件
|
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条件
|
窗口信息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窗口地址 |
办理时间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链接 |
民生事务大厅文化旅游综合窗口 |
02385936001 |
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生事务大厅7号窗口 |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导航输入“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乘坐1.2.3.4.7.8.9路公交车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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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39号) |
第六条: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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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单点跳转地址 |
无 |
跳转方式 |
无 |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提交推送地址 |
无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生命周期 |
其他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付费方式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http://sq.ccm.gov.cn/ccnt/sczr/login |
进度查询地址 |
无 |
结果查询地址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无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中介服务 |
无 |
材料信息 |
材料名称 |
具体信息 |
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规格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备注:无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2d4e0255-58d5-40c5-b3e1-68781b4e3338
|
演员资格证明 |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规格要求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协会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协会
受理标准: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备注:无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cc32fdee-bd1d-4703-b492-a5bcc7d28e98
|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规格要求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公安部门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公安部门
受理标准: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备注:无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16c2edde-bc73-49f6-b616-0a01176f6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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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规格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备注:无
空白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2dde6715-6694-44c5-b090-a0b925ef872e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484d25ce-7eda-4a30-ab78-2fa0b47ddf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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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无规格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备注:无
空白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385c788c-333c-422b-abbc-a92f101d3e24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47f72c1c-8fa2-4a27-86f4-97582e4b2a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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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信息 |
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收费减免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办理环节 |
环节名称 |
具体信息 |
颁证 |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颁证
环节人:袁飞燕
联系电话:02385936001
办理期限:0.5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自取或邮寄
颁发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备注:无
|
受理 |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人:袁飞燕
联系电话:02385936001
审查标准:形式要件
审查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办理期限:0.5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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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颜怀春
联系电话:02352663906
审查标准:符合设立要求
审查结果:同意或不同意
办理期限:2.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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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问题 |
解答 |
1.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
|
答:不行。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2.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
3.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满2年,但没有举办过营业性演出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4.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
答:从设立之日起计算。
5.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6.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7.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8.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9.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条例》审批?
答: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10.外资投资演出项目是否有限制?
答:《条例》仅对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市场主体有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演出项目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公开演出时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1.建立和加强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答: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或者个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节目内容以及演出活动举办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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