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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3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开州环执责改〔2024〕33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202433

当事人名称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  

经营者:李廷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X60X3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锦程路294


202411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锦程路294号的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在进行口腔诊疗时,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9010DPro-3DE),为III类射线装置,该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设备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现责令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

立即停止使用射线装置,于2024年11月29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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