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仕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W2G26N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赵家组团鲁渝先进制造产业园38号
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2日对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州区浦里新区临港组团实施的无废城市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地基建设,正在进行办公楼混凝土浇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诚信承诺书》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5月12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瑞泰无废城市(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