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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1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20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FER94R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6           

中央环保督察群众投诉,2024512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温泉镇东平社区8组实施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目前已取得环评批注书文件(渝(开)环准2020073号)。其在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批准书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矿长身份证复议件5、人事任命文件;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现场(勘验)示意图;8、视听资料;9、调查询问笔录;10渝(开)环准2020073号;证据6-10证明违法事实;11投诉案件交办单;证据11证明案件来源以上证据由现场负责人于2024512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执法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

如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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