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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2-004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发布日期 ] 2022-11-14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开州环执罚〔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

负责人:窦双花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7B8F5H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第四村民小组

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开州兼善加油站生态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事先(听证)告知等行政处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违法依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第四村民小组的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销售。加油站油罐区内贮存92号汽油11273.28升、95号3569.46升,柴油7578.76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的规定,你加油站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也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示意图》;

3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4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魏洪波)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大数据应用)-风险管理截图;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开)环准〔2017〕001号);

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危险化学品名录》;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7B8F5H;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 2、3、4、5证明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也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备案的规定;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第(二)项 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0月20日对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2〕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3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2〕18号之一),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2〕18号之一)后,在告知期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申请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你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销售应当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备案。而你加油站在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也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故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第(一)项 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第(六)项 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规定。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驰腾亿森能源有限公司兼善加油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

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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