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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48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210

被责令改正当事人:段辉勇                   

身份证号码: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兴龙村

接群众投诉,20229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前往白鹤街道大胜社区5组和赵家街道姚家村神龙潭大桥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个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机油经营活动,并将收集所得的共计14898.5千克废机油分别贮存白鹤街道大胜社区5组库房和赵家街道姚家村神龙潭大桥租用的场地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机油属于“危废类别HW08,危废代码     900-214-08”的范围,故该批废机油实属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影像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过磅单、投诉交办单、危险废物暂存说明书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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