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主要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和机械车辆冲洗废水,该部分废水中SS浓度较高,建设单位严禁任何废水未经处理随意排放附近的地表水体。施工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同时应做好建筑材料和建筑废料的管理,避免地面水体二次污染。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修,以防止设备漏油现象的发生;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应在专业厂家进行,防止施工现场地表油类污染,以减小初期雨水的油类污染物负荷。
施工期办公生活依托现有办公楼化粪池收集,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肥,不外排。
通过以上措施后,施工期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很小,随着施工的结束,对环境的影响也会消失。
(2)废气
本项目施工方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的管理办法,控制施工期大气污染,其措施如下:
①实行封闭施工。
②实行硬地坪施工。
③大力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④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⑤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
⑥加强施工现场固废的管理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减少扬尘及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结束后,上述污染随之消失。
(3)噪声
为减轻施工期噪声扰民,应尽可能控制施工噪声。根据施工噪声的污染特点,施工中采取加强管理,杜绝人为制造高噪声活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执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0号,2019年修订)的规定。结合项目区特点,本次评价提出以下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如下:
①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②禁止夜间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③施工车辆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④禁止施工车辆在临敏感点路段、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施工车辆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尾矿加工车间位于北侧,尽管施工噪声对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施工期噪声影响是短暂的,一旦施工活动结束,施工噪声也就随之结束。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主要在现有加工车间旁新建1个尾矿加工车间,根据现场勘查,地块土地已基本平整,施工期土石方基本平衡,无废弃土石方产生。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施工期建筑弃渣,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运往市政建筑垃圾弃渣场进行处理。
保护措施:
施工场地内设置建筑弃渣收集点,定期送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运营期
运营期
营运期采取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车辆冲洗水依托现有车辆清洗区沉砂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沙废水经车间内设置的沉淀池收集后经废水处理罐处理,处理罐上层清水泵入回收罐内循环使用,不外排。
营运期项目尾渣加工车间全线封闭生产,生产废气采用水雾喷淋措施,除泥筛和制砂机下料口处设置顶吸式集气罩,将筛分和制砂粉尘进行收集后引至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限值要求。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应做到防扬散、防淋溶、防流失等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定期清理路面,加强洒水降尘措施;对进出车辆采取冲洗、控制车速、控制装载量、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严禁扰民。
营运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在昼间12:00-14:00,夜间22:00-6:00生产作业。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将制砂机、筛分机、风机等产噪设备安装在密闭车间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隔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加强生产设备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严禁噪声扰民。
营运期产生的泥饼和泥渣经收集后运往排土场进行堆填处理;布袋集尘定期收集后外售给建材公司利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润桶、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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