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2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BT2CQ8C
投资人:徐国辉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
接上级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8日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的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在门窗制造过程中工人在喷漆生产工艺作业时,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中4个UV灯镇流器指示灯不亮,3个专用高压电源指示灯不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4〕 9 号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检验报告(编号2024ZHW3601)、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记录台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证明该公司喷漆生产工艺使用油漆含VOC,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8月18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责令停产整治。
如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国顺门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