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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3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开州环执罚〔2024〕38                

处罚单位: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仕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D2QG1B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临港组团标准厂房C区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经查,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对塑料废旧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在自主验收过程中未按规定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未尽到如实查验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开创环(检)字〔2023〕第YS286号)的真伪,存在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6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仕松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6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仕松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6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海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6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鑫浩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6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漆泽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6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杨昭均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6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帅文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6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鑫浩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626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帅文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4年626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星萌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4年6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鑫浩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4年6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仕松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4年6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6《情况说明》及《2023年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清单》

17《监测报告》开创环(检)字〔2023〕第YS286号;

18《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6号)》;

20《排污许可证》;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22《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3《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

2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D2QG1B;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15证明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16-17证明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的《监测报告》系伪造的证据18-21证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规定;证据22-23证明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结果;证据2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提供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其余由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环评科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25日对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3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3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2024年7月11日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申辩书》,针对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7月15日进行复核,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均不予采纳,其理由如下

1、你公司提出的“不存在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动机,对监测数据真伪不知情,没有参与弄虚作假”“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38号)及拟罚款20万元人民币整的决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的规定。虽然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的动机,但作为建设单位,你公司负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责任,因自身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而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应当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根据查明事实,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未尽到查验核实自主验收《监测报告》真伪的责任,存在过错,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2、你公司提出的“对重庆永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帅文林在本案中伪造监测违法所得为4000元,不符合上述情形,不满足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同时,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重庆永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伪造监测报告,也不符合移送条件。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与三方公司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若三方公司未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履行义务,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三方公司的违约责任。

综上,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理由,不予采纳。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而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对塑料废旧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过程中,未按规定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未尽到如实查验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开创环(检)字〔2023〕第YS286号)真伪的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重新监测合同,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从轻裁量。

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红暑塑料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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