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2023年4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成达万高铁项目15标段1号拌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成达万高铁项目15标段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拌和站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骨料(砂石)堆放区地面清洗废水未进入工业废水五级沉淀池预处理,直接通过沟渠与工业废水五级沉淀池预处理的废水混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开州区巫山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监测人员现场对生产工业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口进行现场采样并检测。依据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51号)结果显示:生产工业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口的PH值为9.7,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51号)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拌和站骨料区地面清洗废水及工业废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 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