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26 | [ 发文字号 ] | |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3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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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州区范围内或可能波及开州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辖区内坠落;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及时;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区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
1.6.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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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
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
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由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小组”),为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副总指挥(分管辐射工作或环境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以及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督查科、法规和宣传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和固废管理科、环评和生态保护科、总量和辐射管理科、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1)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决定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3)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4)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5)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时,接受区委区政府指挥,处理辐射污染事故;
(6)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接受市政府指挥,开展辐射污染事故先期处置;
(7)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8)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1)应急指挥小组
1)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2)副指挥长:分管局领导
3)指挥小组成员: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督查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和固废管理科、环评和生态保护科、总量和辐射管理科、法规和宣传科、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科室、站、队负责人。
工作职责:行使现场指挥职责,接受上级部门指挥,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
(2)综合协调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2)成员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督查科、法规和宣传科
3)工作职责: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新闻舆情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向各组传达指挥小组指令,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收集、信息通报、处置进展上报及档案整理工作。
负责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应急车辆调配与日常管理和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及电力保障工作,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生活服务保障。
(3)现场处置组
1)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总量和辐射管理科
2)成员单位: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和固废管理科、环评和生态保护科、督查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3)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有关救援队伍、企业开展辐射污染控制、消除工作。协助人员疏散安置工作,协助综合协调组编写处置快报。
(4)应急监测组
1)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2)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相关技术检测单位
3)工作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编写监测快报报综合协调组。
监测能力不足时,寻求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社会监测单位帮助。
(5)事故调查组
1)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总量和辐射管理科
2)成员单位: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和固废管理科、环评和生态保护科、法规和宣传科、督查科
3)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原因、辐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赔偿、追责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6)信息报送组
1)牵头单位:法规和宣传科
2)成员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总量和辐射管理科、其他有关科室
3)工作职责:跟踪事件进展,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舆情监测,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引导舆论。
(7)专家组
区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专家组由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指导工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聘请行业领域内专家。其主要职责:
1)对局辐射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应急指挥中心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辐射事故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予以咨询并提出建议;
4)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环境修复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参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1)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和总量和辐射管理科按日常环境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企事业单位的监管,预防辐射突发事故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检查,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及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涉辐射源项目环评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发生。收集、分析、传送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加强放射源的现场检查、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涉源单位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排查、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和分析安全隐患,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收集和整理辐射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强化放射性废物和高危险放射源的监管。加强放射源的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盜、失控等事故隐患;加强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4)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快速响应和信息畅通。
(2)强化涉辐射源单位自我环境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蓝色预警: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黄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2.2接报警及通报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值班电话:02352012345)及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02352226422)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若发生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故,同时报告区公安局(110/02352124110),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情况,还应通报(报告)卫生健康委。交通、公安部门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应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开州区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生态环境局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区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区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令综合协调组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办和区政府,提请区政府按照《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相关职责协助区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由区政府根据需要向市政府、驻渝部队请求支援。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开展的先期处置进行指挥、协调。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1)如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则应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好现场,建议区政府控制或切断辐射事故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2)如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废旧放射性物质泄漏,则应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全力控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件的发生。
(3)如射线装置失控,则应马上切断电源。对可能受放射污染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办报告并请求支援。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按市级层面辐射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关工作。
4.4.1辐射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 应作出以下措施:
(1)立即报告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指挥长召集局应急成员科室、单位进行分析研判与甄别;
(2)分析研判与甄别后立即派相关人员携带应急设备赶赴现场;
(3)接手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指挥权,调阅辐射事故单位先期处置情况,若发现事故等级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建议区政府上报市政府;
(4)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4.4.2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安全防护。现场处置组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在发生辐射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区公安局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人员搜救。应急监测组配合区消防救援支队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按专家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4)隔离疏散。应急监测组配合区公安局、区应急局,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5)医学救援。现场处置组配合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6)危害控制。由现场处置组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7)舆论引导。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助区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政策解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维护稳定。现场处置组配合区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尽早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现场应急监测,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及范围,明确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或射线种类,并作好记录。
(2)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对有可能遭受放射性沾染人员的衣物等所属物品进行表面污染测量,并对被污染的物品进行标识。
综合协调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编制应急处置快报,信息报送组及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
(1)报送级别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按规定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报送时限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分级别报送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终报: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分级别报送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3)报告内容
初报:信息来源;事故责任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续报: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信息报送组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遵守区政府的规定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1)提出一般、较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的建议,按照工作程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辐射事故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辐射事故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澄清事实。
区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结合现场情况及专家意见,组织开展公众及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指导、督促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采取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
(3)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和方向,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开展受超剂量照射的应急行动。
4.9.1应急终止条件
终止应急响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9.2应急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现场人员、设备等及时撤离。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镇街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应急状态终止后,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响应终止后,总量和辐射管理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根据需要指导涉事企业、单位等开展环境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辐射事故。
事故调查组牵头,在一般辐射事故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辐射事故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总量和辐射管理科牵头,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上级事故调查组及相关部门、专家对事故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辐射事故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按规定延期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辐射事故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应急工作组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故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对事故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作为辐射事故处置的指挥队伍。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队伍,保障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持。建立应急监测队伍,承担辐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环境事故的现场监测,并提供环境质量和污染变化的预测预警等技术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督促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配备参加应急处置的单位应配备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包括数字式个人剂量计、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检测仪等),同时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医学、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
鼓励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加强全区辐射风险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建立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各应急成员要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局办公室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将辐射环境应急经费纳入常年经费预算,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专项经费。
利用新闻传媒、互联网等宣传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每年定期组织生态环境系统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切实提升辐射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制定和实施应急演习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每次演习均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州环发〔2022〕104号)自动废止。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
附件3 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4 区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资源储备清单表
附件5 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清单
附件6 辐射应急专家库名单
·― 1―
附件4
|
序号 |
类别 |
设备名称 |
数量 |
|
1 |
辐射设备 |
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监测仪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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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辐射应急防辐射服(铅衣、铅围裙、铅眼镜) |
5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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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剂量仪 |
5套 | |
|
4 |
专业应急车辆 |
1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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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号 |
种类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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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开州康桥医院 |
渝环辐证[33051] |
Ⅲ类射线装置 |
|
2 |
重庆市开州区中医院 |
渝环辐证[00747] |
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
3 |
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60] |
Ⅲ类射线装置 |
|
4 |
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61] |
Ⅲ类射线装置 |
|
5 |
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58] |
Ⅳ类放射源 |
|
6 |
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56] |
Ⅲ类射线装置 |
|
7 |
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59] |
Ⅲ类射线装置 |
|
8 |
开州区博宠宠物医院中心 |
渝环辐证[33063] |
Ⅲ类射线装置 |
|
9 |
开州区伴侣宠物医院中心 |
渝环辐证[33064] |
Ⅲ类射线装置 |
|
10 |
开州区白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57] |
Ⅲ类射线装置 |
|
11 |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00491] |
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
12 |
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08] |
Ⅲ类射线装置 |
|
13 |
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 |
渝环辐证[33011] |
Ⅲ类射线装置 |
|
14 |
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31] |
Ⅲ类射线装置 |
|
15 |
重庆市开州区大德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32] |
Ⅲ类射线装置 |
|
16 |
重庆市开州区妇幼保健院 |
渝环辐证[33055] |
Ⅲ类射线装置 |
|
17 |
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30] |
Ⅲ类射线装置 |
|
18 |
开州区文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53] |
Ⅲ类射线装置 |
|
19 |
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20] |
Ⅲ类射线装置 |
|
20 |
开州区镇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54] |
Ⅲ类射线装置 |
|
21 |
重庆开州新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46] |
Ⅲ类射线装置 |
|
22 |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45] |
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 |
|
23 |
重庆开州孙贤均医院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52] |
Ⅲ类射线装置 |
|
24 |
重庆开州坪桥医院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42] |
Ⅲ类射线装置 |
|
25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 |
渝环辐证[00319] |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
26 |
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41] |
Ⅲ类射线装置 |
|
27 |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3] |
Ⅲ类射线装置 |
|
28 |
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8] |
Ⅲ类射线装置 |
|
29 |
开州区云枫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35] |
Ⅲ类射线装置 |
|
30 |
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04] |
Ⅲ类射线装置 |
|
31 |
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28] |
Ⅲ类射线装置 |
|
32 |
重庆市开州区义和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7] |
Ⅲ类射线装置 |
|
33 |
开县江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33040] |
Ⅲ类射线装置 |
|
34 |
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62] |
Ⅲ类射线装置 |
|
35 |
开州区丰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16] |
Ⅲ类射线装置 |
|
36 |
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9] |
Ⅲ类射线装置 |
|
37 |
重庆市开州区白桥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44] |
Ⅲ类射线装置 |
|
38 |
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03] |
Ⅲ类射线装置 |
|
39 |
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2] |
Ⅲ类射线装置 |
|
40 |
重庆市开州区三汇口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0] |
Ⅲ类射线装置 |
|
41 |
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06] |
Ⅲ类射线装置 |
|
42 |
重庆恒祥石油液化气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00325] |
Ⅱ类射线装置 |
|
43 |
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02] |
Ⅲ类射线装置 |
|
44 |
重庆开州光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01] |
Ⅲ类射线装置 |
|
45 |
重庆开州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29] |
Ⅲ类射线装置 |
|
46 |
重庆市开州区满月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24] |
Ⅲ类射线装置 |
|
47 |
重庆市开州区五通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4] |
Ⅲ类射线装置 |
|
48 |
开州区赵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37] |
Ⅲ类射线装置 |
|
49 |
重庆市开州区雪宝山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05] |
Ⅲ类射线装置 |
|
50 |
开州区汉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34] |
Ⅲ类射线装置 |
|
51 |
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33] |
Ⅲ类射线装置 |
|
52 |
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23] |
Ⅲ类射线装置 |
|
53 |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25] |
Ⅲ类射线装置 |
|
54 |
开州区正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3026] |
Ⅲ类射线装置 |
|
55 |
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36] |
Ⅲ类射线装置 |
|
56 |
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15] |
Ⅲ类射线装置 |
|
57 |
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3022] |
Ⅲ类射线装置 |
|
58 |
重庆市开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渝环辐证[33021] |
Ⅲ类射线装置 |
|
59 |
开州区爱心宠物诊所 |
渝环辐证[33065] |
Ⅲ类射线装置 |
|
60 |
开州区瑞康宠物诊所(个体工商户) |
渝环辐证[33066] |
Ⅲ类射线装置 |
|
61 |
重庆市开州区永康口腔门诊部 |
渝环辐证[33067] |
Ⅲ类射线装置 |
|
62 |
重庆市开州区金街中附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68] |
Ⅲ类射线装置 |
|
63 |
开州邓金曌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69] |
Ⅲ类射线装置 |
|
64 |
重庆市开州区皓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70] |
Ⅲ类射线装置 |
|
65 |
开州严永均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71] |
Ⅲ类射线装置 |
|
66 |
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72] |
Ⅲ类射线装置 |
|
67 |
重庆华尔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33073] |
Ⅲ类射线装置 |
|
68 |
开州区易敏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74] |
Ⅲ类射线装置 |
|
69 |
重庆牙美康口腔诊所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33075] |
Ⅲ类射线装置 |
|
70 |
开州区王勇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76] |
Ⅲ类射线装置 |
|
71 |
重庆珹嘉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77] |
Ⅲ类射线装置 |
|
72 |
开州区谭家国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
渝环辐证[33078] |
Ⅲ类射线装置 |
|
73 |
开州区王化宇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79] |
Ⅲ类射线装置 |
|
74 |
重庆开州米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80] |
Ⅲ类射线装置 |
|
75 |
重庆美瑞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赵家街道朝阳路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81] |
Ⅲ类射线装置 |
|
76 |
重庆美瑞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33082] |
Ⅲ类射线装置 |
|
77 |
重庆开州爱它宠物医院(个人独资) |
渝环辐证[33083] |
Ⅲ类射线装置 |
|
78 |
开州区谭峰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3084] |
Ⅲ类射线装置 |
|
79 |
重庆一诺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85] |
Ⅲ类射线装置 |
|
80 |
重庆精琢口腔诊所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店 |
渝环辐证[33086] |
Ⅲ类射线装置 |
|
81 |
开州区附一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87] |
Ⅲ类射线装置 |
|
82 |
皓贝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 |
渝环辐证[33088] |
Ⅲ类射线装置 |
|
83 |
重庆市开州区皓贝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89] |
Ⅲ类射线装置 |
|
84 |
重庆市开州区华兰生物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渝环辐证[33090] |
Ⅲ类射线装置 |
|
85 |
重庆金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00694] |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
86 |
重庆开州惠爱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33048] |
Ⅲ类射线装置 |
|
87 |
开州区美瑞口腔门诊部 |
渝环辐证[33049] |
Ⅲ类射线装置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