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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26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法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务院、市财政局分别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
3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政府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发〔2017〕52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重庆市交委直接负责管理的重点公路水运项目: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6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市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按照《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向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交纳,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重庆市级部门分别制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发〔2016〕63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等相关内容的通知》(渝水基〔2010〕33号)

4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5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政府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定 政府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制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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