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全区各汽修企业(业户),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汽车维修行业涉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配备、正常运行及日常监管,有效控制汽车维修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1-2016)以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主体责任
1. 各汽修企业(业户)凡涉及喷涂作业的,均应设置专门的喷烤漆房,配备安装吸附棉、活性炭吸附+UV光解(或者活性炭吸附+水喷淋塔)等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经专用管道高空排放(建议高出最近建筑3米以上),并设置永久采样平台和监测孔。
2. 喷漆、烘烤作业应在喷烤漆房内密闭作业,且须确保废气处理设施同步正常运行,建立运行记录和维护台账(包括: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活性炭、吸附棉更换台账等)。各汽修企业(业户)每年应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废气排放达到《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1-2016)相关要求。
3. 涉及打磨工序的,应设置规范的打磨室(场所),并配备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涉及调漆工序的,应设置规范的调漆室(场所),并配备采光、通风、净化等设施。
4. 汽车修理过程中推广使用水性涂料(VOCs含量<10%等),使用涂料的 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5.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二、监管职责分工
1.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汽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对汽修企业(业户)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区交通局。负责汽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汽修企业(业户)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度。
3. 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各汽修企业(业户)的日常环境管理,建立管理工作台账,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相关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此通知
附件:1. 汽修行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艺管制及管理要求
2. 开州区 镇乡(街道)汽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环境管理台账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肖雨,电话:52661128。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维修科,翁霞,电话:52221238)
附件
汽修行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艺管制及管理要求
A.1 含 VOCs 原辅材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存储,以减少挥发。
A.2 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的传递效率应不低于 50%。
A.3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并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A.4 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密闭的空间(烤漆房)内完成,禁止露天喷涂作业,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并导入VOCs处理设备,达标排放。
A.5 VOCs处理设备前,应设置去除漆雾、颗粒物等的过滤系统。过滤系统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过滤系统气流压降,从而确定是否需要更换过滤材料。
A.6 采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汽修企业(业户),活性炭吸附装置气体进出口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吸附装置的气流压降,从而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活性炭。
A.7 采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汽修企业(业户),活性炭吸附装置气体出口应设置VOCs浓度检测仪,定时检测VOCs浓度,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 90%时,应停止吸附,立即更换活性炭。
A.8 鼓励具有相应治理条件的企业参与活性炭的再生活化以及更换维护工作。
A.9 所有汽修企业(业户)需要做以下记录,记录随时可供环保管理监督部门查看,并至少保存三年。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每月各类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
(2)每种含VOCs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
(3)喷烤漆房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4)各类含VOCs原辅材料采购合同或发票、收据、付款证明等依据。
A.10 安装VOCs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做如下记录:
(1)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2)采用其他VOCs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来源:《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1-2016)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