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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3-0012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3-06-06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国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2022年我局办理了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年份

案件名称

基本情况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磋商及赔偿情况

2022

凤凰梁大桥工程破坏生态环境案

2021126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春引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开展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建设的国道G211L线)改造过程中对道路进行拓宽开挖、修建挡墙和护坡等工程作业,对澎溪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了生态破坏。

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确认结论:凤凰梁大桥主体工程对水生生态的影响较小,待施工期结束后,水生生态可通过自然恢复的方式恢复至基线水平。施工单位在开展澎溪河南岸国道G211L线)改造过程中,对L线南侧山体进行了开挖,修建挡墙和护坡,开挖的山体共占林地36.37亩,果园0.6亩,对林地、果园造成永久性占用,造成损害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失,其生态损害行为明确。

本次评估提出两种恢复方案,其中方案1为快速恢复方案,需在1年内快速种植与基线水平面积相同的成熟林和果园果木,恢复成本约19596.7/亩(包括苗木购买、整地费、规划设计、造林人工、补植费、抚育费),总恢复造林面积共计36.37亩,果园0.6亩,恢复成本共计72.45万元。

恢复方案2为匀速恢复方案,该方案种植幼龄林、每年管护和抚育,直至幼林自然恢复到与受损前同等水平的生物量,该范围内柏树造林成本10908/亩(包括苗木购买、整地费、规划设计、造林人工、补植费、抚育费),总恢复造林面积共计41.62亩,恢复成本为45.4万元。果园果树恢复成本10594.9/亩(包括苗木购买、整地费、规划设计、人工、补植费、抚育费),总恢复造林面积共计0.68亩,恢复成本为0.72万元。

重庆三宜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恢复方案1,委托三方机构区林业局开展替代修复。

替代修复完成后由重庆三宜建设有限公司组织评估机构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其评估费用由重庆三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验收时,修复地的植被状况如没有达到基线水平,还需要进行补充性恢复,直至达到基线水平,通过评估、验收。

2022

等人非法狩猎“三有名录”保护动物案

2021101613时许,夏某等人一起到开州区高桥镇鲤鱼塘水库附近山林非法狩猎。在高桥镇白杨村6组附近时,射杀两只斑鸠。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出具了关于野生动物品种和猎捕工具的认定。被猎捕的两只野生动物是珠颈斑鸠(又名:花斑鸠、珍珠鸠、鸪鸟等),属于20008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专家出具了关于夏等人非法狩猎案价值评估的专家意见。根据《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品种和猎捕工具的认定》属于“三有名录”中的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其价值评估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鸠鸽科基准价为300.00元。故夏等人非法狩猎案涉及的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300×2=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八)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和第十二条“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的规定,本案中的夏某等人非法狩猎“三有名录”保护动物行为导致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一定程度损害,涉及的两只野生动物损害赔偿2×300=600元,故意违法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600元×2=1200元。

赔偿义务人夏某等人已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赔偿资金缴入区级财政。


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案

2022310日左右,傅在开州区紫水乡紫水村马家滩(小地名)的山林中安放了三副夹子(一种捕猎野生动物的工具,分别编号为111213号),意图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223187时许,傅起床后看到手机有11号夹子的短信提示,博传红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家中来到安放夹子的地点,发现11号夹子捕获“土猪”(俗称,书名为猪獾)一只,傅将捕获“土猪”杀掉取血、拔毛、砍断两只前脚爪,并将所有东西装入一尼龙口袋绑到摩托车尾部,在紫水街上,傅“土猪”身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太中,后被民警在开州区紫水乡华新村9组岔路口(小地名)检查车辆安全时查获,当场扣押杀“土猪“的弯刀、匕首,疑似“土猪”毛、脚爪、血等物,民警在陈太中家厨房旁边房间的冰柜里查获傅传红当日卖给他的一只约50厘米长的”土猪“。傅带领民警到开州区紫水乡紫水村马家滩的山林中的三个地点找到三幅夹子,民警对”土猪“及夹子均予以扣押。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傅所捕获动物为猪獾,猪獾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整体价值为800元每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八)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 和第十二条“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的规定,本案中傅某使用禁止猎捕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猪獾的行为,导致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一定程度破坏。本案中涉及的野生动物猪獾损害赔偿1×800=800元,故意违法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800元×2=1600元。

赔偿义务人已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赔偿资金缴入区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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