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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0-00247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有效性 ]

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改〔2020〕49号

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5XXXXX

负责人:潘红跃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22****02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开州大道东路****

接群众投诉,202011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文峰社区开州大道(东)455号的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从事定点牲畜屠宰活动,在屠宰牲畜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经重庆西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现场对恶臭气体采样并进行检测,其结果显示为:厂界南侧居民楼旁、屠宰车间西侧围墙处无组织废气排放不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011010)、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恶臭气体达标排放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屠宰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宏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区牛羊定点屠宰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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